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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20〕59号【发布日期】2020.02.11【实施日期】2020.02.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坚持强化科技驱动、坚持首善标准为基本原则,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严格贯彻落实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要求,打造审判业务高地、改革创新高地、审判研究高地、人才聚集高地,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缩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

(三)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规则,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

(四)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五)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以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分工安排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市高级法院就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具体工作安排,推动形成“1+6+1”改革试点体系,即一个实施方案,六个配套实施细则和一套信息系统,具体如下:

(一)制定全市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务求实效”工作原则,制定全市法院开展试点的工作办法,对试点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和管理。

牵头部门:司改办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日

(二)制定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拓宽司法确认范围,确保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效果,重点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加强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管理指导,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

牵头部门:立案庭

完成时限:2020年2月

(三)制定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解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过高,效率优势体现不足的难题,实现小额诉讼程序便利群众“接近司法、高效解纷”的立法初衷。重点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方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换适用机制,制定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文书样式。

牵头部门:立案庭

配合部门: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局

完成时限:2020年2月

(四)制定关于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的实施细则。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完善审理规则和审限规定,尽快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重点明确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范简易程序庭审简化规则,制定简化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文书样式。

牵头部门:立案庭

配合部门: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局

完成时限:2020年2月

(五)制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推动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绑定,进一步优化配置审判资源。重点明确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明确基层法院采取独任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采取独任制审理部分简单上诉案件的具体情形,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适用机制。

牵头部门:司改办

配合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研究室、审管办

完成时限:2020年2月

(六)制定关于完善电子送达机制的实施细则。重点完善电子送达机制,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牵头部门:诉服办

完成时限:2020年2月

(七)制定关于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的实施细则。主动适应司法信息化应用和发展进程,推动构建新型电子诉讼规则体系。重点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完善提交电子化材料、在线庭审等相关规则。

牵头部门:研究室

配合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申诉审查庭、审监庭、执行局、审管办、诉服办、技术处

完成时限:2020年2月

(八)建立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数据统计系统。根据改革试点内容,审管办明确数据分析指标、口径、算法和展现方式后,根据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要求,成立相关数据分析专班进行统计系统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试点成效检视系统,确保改革试点的各项指标数据客观及时、实时呈现,便于即时提取和统计分析,为进一步确保试点顺利落地见效提供信息化、可视化的系统支撑。

牵头部门:审管办、技术处

配合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研究室

完成时限:2020年2月

(九)建立改革试点配套工作机制。做好改革试点审判工作的前后衔接,强化与检察院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持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把握正确宣传导向,把宣传重点聚焦到通过试点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上来。及时做好试点经验总结评估和新闻宣传。

牵头部门:司改办

配合部门:审管办、新闻办

完成时限:2020年全年

四、实施步骤

(一)全市法院全面启动改革。2020年2月,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办法》和6个配套实施细则,上线试点改革数据统计系统,形成“1+6+1”改革试点规范体系。根据最高法院和市高级法院统一部署,按照统筹安排、上下联动、一体推开的原则在全市法院全面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全市三级法院同时动员、同时培训、同时启动,同步落实试点各项改革任务。

(二)有序推进改革试点。根据最高法院改革试点方案,市高级法院强化试点的统筹管理,各牵头部门和各院应按照改革推进计划严格落实试点改革内容。2月,全市法院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同步启用“1+6+1”规范体系。第一季度,市高级法院司改办组织全市法院进行改革试点文件的专题培训,市高级法院各牵头部门组织各院对口部门进行专项培训。5月中下旬,配合市委政法委的年度督察工作进行试点督察。6月下旬,各院按照市高级法院工作安排,准备相关试点工作材料,开展试点工作半年总结验收以及目标责任制半年考核。12月下旬,开展全市法院改革试点全年总结验收和全年目标责任制考核。此外,各院应于每月底向市高级法院司改办提交改革成效数据分析报告。

(三)试点经验总结。试点为期共两年,每半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各院应在改革初期,按照市高级法院工作要求,建立相应数据指标统计口径,及时跟踪本院改革试点实际运行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准确评估改革效果。市高级法院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和实效评估的基础上,配合最高法院参与立法修改的相关基础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本次改革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带头准确了解相关改革政策,第一时间召开试点部署动员大会,及时传达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精神,严格落实最高法院改革试点方案和市高级法院试点工作办法,制定本院相应的改革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改革过程中审判工作和队伍平稳。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高级法院成立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每月向最高法院汇集上报试点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实效评估和总结验收。市高级法院各牵头部门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各院应成立相应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好改革的业务培训、政策解读、数据统计、成效总结等工作,确保全体干警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市高级法院组建改革试点的专门研究机构,吸纳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委的专家学者和代表委员身份学者组成北京法院改革智库,同步跟进、研究分析试点中遇到的难题和对策,在试点运行过程中广泛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不同群体意见建议,为深入推进改革提供充分智力支持,为配合最高法院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做好储备。

(四)加强沟通协调。根据改革具体内容,就出现变化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特别是与检察院做好沟通,确保法院与检察院对试点改革内容的认识保持一致,确保检察院按照最新改革内容正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五)加强教育培训和交流。市高级法院教培处和各院相关部门应根据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同步加强教育培训和政策引导工作。市高级法院适时组织全市范围专门培训,对试点相关问题作深入解读。各院同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专题培训,实现改革试点教育培训全覆盖,积极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理念、领会条文内容、提升办案能力。

(六)加强经验宣传和舆论引导。市高级法院司改办及时总结各院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司法改革典型案例、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大改革创新推介力度。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和各院相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舆情,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把握正确宣传导向,把宣传重点聚焦到通过试点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上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凝聚改革共识,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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