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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20〕121号【发布日期】2020.03.20【实施日期】2020.03.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协调,提高鉴定评估质量效率,依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制度】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实行对专业机构考核评价、动态管理制度。各级法院诉讼服务部门和启动鉴定评估程序的法官,依托“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对外委托平台)对《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内专业机构的业务能力、工作质效、服务水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考核方式】对专业机构考核坚持依法规范、客观公正,实行个案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实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主体及职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负责名册内专业机构的考核及结果汇总、审核、发布、应用等工作。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负责名册内本院委托的专业机构的考核及结果汇总、审核和上报。

启动鉴定评估程序的法官负责对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依据】考核主体以对外委托平台信息、鉴定评估文书、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书面材料、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信件等资料作为参考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对象】专业机构系名册内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房地产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会计审计及其他类鉴定等专业机构。

第七条【考核内容】考核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满分100分,由个案考核、基础考核、综合考核三部分组成。其中个案考核50分,包括效率指标、质量指标、管理指标和效果指标;基础考核20分,包括程序规范指标、工作配合指标;综合考核30分,包括信息填报指标、投诉处理指标、外部评价指标、鉴定周期指标和积极协作指标。

第八条【个案考核】个案考核系一案一评,由启动鉴定评估的法官在审判执行案件结案时对专业机构进行的实时考核,分值系全市法院个案考核总分除以参与考核案件总数得分。

个案考核自专业机构收到法院委托书时起至受托案件审理终结止。

第九条【基础考核】基础考核系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对考核期限内接受本院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的考核,分值系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委托专业机构全年工作情况给予的总分除以参与考核法院总数得分。

考核期限内未接受本院委托的专业机构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条【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考核期限内名册内所有专业机构进行的考核,分值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名册内专业机构全年综合情况给予的得分。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个案考核、基础考核和综合考核分值直接相加,进行综合排名所得,定期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年度考核期限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考核异议】专业机构对年度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予以复核,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约谈整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对其进行约谈,并对存在的不当行为或者突出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一)被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反映情况、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三)相关类别专业机构本年度考核位于本类别排名末位的(其他类鉴定等除外);

(四)其他需要接受法院约谈整改的情形。

被约谈并责令整改的专业机构,需针对发现的相关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按规定时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整改报告,限期整改、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暂停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依照相关程序,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接受法院委托3个月至1年:

(一)整改期限届满后经检查仍未合格的;

(二)超出资质许可的执业范围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三)明知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评估工作,情节严重的;

(六)相关类别专业机构三年之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位于本类别排名末位的(其他类鉴定等除外);

(七)存在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财物和宴请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八)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需要暂停接受法院委托的情形。

第十五条【除名情形】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依照相关程序,视情节轻重从名册中予以除名:

(一)因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名册条件,专业机构未如实申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相关类别专业机构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位于本类别排名末位的(其他类鉴定等除外);

(三)鉴定意见、评估报告被采信后,未经人民法院准许无正当理由予以撤销的;

(四)存在恶意串通、故意作虚假鉴定评估的;

(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除名的专业机构,三年之内不得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进入名册。

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在接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信息化运用】以考核数据实时生成、自动提取为目标,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平台的考核功能,实现考核评价信息化、规范化、精细化、动态化。

第十七条【纪律监督】严格落实考核工作责任制,坚决杜绝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专业机构反映的相关考核问题,需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适用范围】对法院委派调解阶段接受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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