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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全面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京检发〔2020〕89号【发布日期】2020【实施日期】2020.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中政委〔2019〕26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的工作措施》(京法委发〔2019〕9号)、《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高检发办字〔2020〕2号),切实解决影响办案质效的突出问题,推动以“工匠精神”把每个办案环节做到极致,提升全市检察机关刑事办案质效,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针对办案数据分析不全面、不深入,质效传导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坚持以提升办案质效为根本,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程序、发挥能动作用,健全完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效评价体系,提升办案管理监督水平。

1.建立健全办案质效分析机制。将“案-件比”作为办案管理监督的分析手段,实时动态监测重要指标,宏观把握办案趋势,加强决策分析参考。市院每月通报一次全市刑事办案质效指标数据,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刑事办案质效指标数据研判。

2.建立健全办案质效责任机制。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各刑事检察业务部门要加强办案质效研究,定期分析本院、本条线、本部门业务数据趋势变化,及时发现问题,着力解决问题,推动形成从办案组织到部门、院、条线层层抓办案质效的良好氛围。

二、针对部分检察人员履职不积极、不主动、等靠拖延、怠于作为等问题,加强案件质效指标管理,突出鼓励、强化限制,引导检察人员在办案工作中“求极致、过得硬”。

3.实行刑事办案工作指标管理。依据法律规定,将办案环节分为鼓励性与限制性两类指标,促进鼓励性指标,压减限制性指标,全口径综合评价案件质效,明确例外情形,防止指标绝对化、“一刀切”。

4.积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检察官要以“求极致”的态度,将质效观贯彻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尽量往前做,切实提升能动性、行动力,克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用足用好法定职能,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同步提升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三、针对审查引导侦查不到位、部分案件侦查质量不高等问题,紧紧抓住“捕后诉前”这一重要期间,发挥捕诉一体整合“两项审查”的机制优势,积极开展审查引导侦查,履行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5.全面推进审查引导侦查工作。将审查引导侦查作为固有职责,推动审查逮捕工作向后延伸、审查起诉工作向前延伸,自受理审查逮捕之日起至审查起诉终结之日前,对所有案件开展审查引导侦查,实现审查引导侦查全覆盖、常态化。

6.统筹运用审查引导侦查方式。检察机关要依法、协调运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捕后继续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调取证据材料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努力在审查起诉终结前用最少的手段解决所有的事实证据问题。

四、针对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退补较为随意、补证不理想等问题,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提升引导侦查的精准度,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形成以退回补充侦查为主导、以自行补充侦查为补充的工作局面。

7.规范使用退回补充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6号),遵循必要、可行、说理、配合、有效的原则,阐明补充侦查的要求,了解侦查补证的工作进展,提升退回补充侦查的效果,力争使“一退由多数变为少数、二退由少数变为个别”。

8.加强退回补充侦查监督管理。对于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按照“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机制分别作出决定。一般案件需要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需向部门负责人备案;需要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需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9.依法开展案件受理审查工作。检察机关在受案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没有按照检察机关捕前介入侦查提出的工作意见开展侦查工作,导致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未经提请批准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与公安机关协商暂不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并建议其继续侦查。

10.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有条件、有可行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必要时,检察技术部门和警务部门应派员协助,也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五、针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率较高、延长较为随意等问题,严格执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法定条件,切实防止办案程序滥用、混用、借用。

11.加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监督管理。严禁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作为办案的一般措施,对于非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对于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案件,应当按照“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机制分别作出决定。一般案件需要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需向部门负责人备案;需要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需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12.控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与退回补充侦查叠加适用。检察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与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仅欠缺某些证据,可以通过调取证据材料或自行补充侦查解决的,一般不再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直接退回补充侦查,一般不先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六、针对办案管理不精细、工作衔接不紧密影响办案质效的问题,加强办案指导,理顺管辖衔接,跟进技术支持,打通上下、左右微循环。

13.加强市院业务部门办案指导。市院各刑事检察部门应当了解把握全市本专业领域办案总体情况,对存疑不起诉案件、被告人上诉改判案件、无罪及撤回起诉案件开展逐案评查;对于交办、督办案件,主动争取上级的领导和指导。

14.规范案件请示办理期限。基层院、分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高检发〔2015〕17号),向市院请示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市院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对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对不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答复,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15.优化改变管辖工作衔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应当由其他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三日内将审查逮捕意见书、继续侦查提纲等材料报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及时审阅案件材料,并与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进行沟通,参与引导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由该受指派的检察官承办。

16.加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检察官在办案活动中涉及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的专门审查,可以按照《北京市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办法(试行)》(京检发〔2018〕112号)、《北京市检察机关专业同步辅助审查工作指南》(京检办发〔2018〕8号),委托北京检察科技信息中心指派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审查,解决涉及技术性证据的专业问题。

17.禁止以不当方法虚增办案质效。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办案规律,科学评价案件质效,防止片面追求单一指标,不区分案件情况“一刀切”,甚至以行政命令限制正常履职,单纯根据指标配置人力资源,进而背离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

七、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运用刑事政策不充分、从宽激励不明确等问题,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认罪服法教育,提高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18.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落实“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全面适用、依法适用、重点适用,不断优化认罪认罚办案模式,推广轻微刑事案件48小时全流程结案,逐步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

19.加大教育转化工作力度。立足刑事诉讼全过程,紧紧抓住告权、提讯、起诉、开庭四个重要环节,加强沟通协调,凝聚教育转化合力,以实体从宽、程序从简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真诚认罪、接受处罚,努力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20.加强被害方权益保障。检察官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达成和解谅解。因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21.保障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支持值班律师、辩护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阐明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参与开展认罪服法教育,推动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达成共识。

八、针对检察监督与诉讼制约混同、制约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坚持“一手抓监督、一手抓制约”,按照各自工作规律,推进合理分工,在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诉讼制约作用。

22.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公安机关不及时补充侦查,导致证据无法收集影响案件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形的,应当将线索移送负责侦查活动监督的部门,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根据情节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二审不开庭改变原判决案件及自行启动再审案件的监督。

23.依托法定程序发挥制约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定程序贯彻相互制约的要求,采取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方式,督促公安机关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对于没有达到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对于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撤回起诉建议,应当不予撤回。认为一审刑事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九、针对部分检察人员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等不重视办案效果的问题,坚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提升检察履职效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24.严格落实“三同步”原则。检察官在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落实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统筹做好评估预警、分级处置、情况报告,确保案结事了人和。

25.坚持“三严三事三效”。检察官在严格检察监督、严密司法审查、严肃国家追诉的过程中,应当同步推进检察风险防控、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加强检察服务保障,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6.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检察官应当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认真开展“十进百家、千人普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把普法融入执法的各环节、全过程,通过以案释法、公开审查、担任法制副校长、公众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宣讲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27.积极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官要把检察建议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根据法定情形和适用条件,规范制发检察建议。履职过程中发现涉案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管理监督漏洞,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反馈,履行好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十、针对不同机关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定罪量刑认识分歧、不统一等问题,各级院要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的协调衔接,推动在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提质增效上取得共识,促进执法司法统一。

28.建立常态化外部沟通协作机制。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开展沟通交流,通过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交流、情况通报、联合培训等方式,优化侦查(调查)、起诉、审判之间的关系,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29.加强类案办理工作指引。市院各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发挥北京市检察官协会相关专业分会的平台作用,加强类案研究和案例指引,与有关单位联合会商,协调解决案件法律适用分歧、司法尺度差异及量刑失衡问题,制定统一的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标准和确定刑量刑适用标准,为司法办案提供规范性参考。

30.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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