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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0〕201号【发布日期】2000.06.19【实施日期】2000.06.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规定(试行)(2012修改)

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

自我市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以来,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努力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审判业务水平也不断提高。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加强,起诉到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迅速上升,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不断出现。为了能够集中力量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根据我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和基层法院现有审判人员的审判业务水平,我院决定对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下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律师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侵犯署名权纠纷案件、合作作者稿酬纠纷案件;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出版合同纠纷案件、其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邻接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二、个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知识产权庭庭长或主管庭长审批;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由庭长或副庭长签发判决书。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况的,应立即改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按月向我院知识产权庭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结案时间、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起诉和答辩意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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