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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办理行政案件请示答复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正确、及时地指导全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现就办理行政案件的请示答复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请示的受理范围

1.下列情况,审理法院可以向高级法院请示,或者向高级法院报告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1)案件审理涉及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需要全市法院统一意见的;

(2)审理的案件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社会稳定问题,需要高级法院协调处理的;

(3)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或者类案中具有典型意义案件的处理。

二、请示的程序要求

2.向高级法院的请示,应经所在法院主管院长同意并签发,并以所在法院的名义报送。

3.请示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1)基本案情;(2)法院审理情况;(3)合议庭意见;(4)主管院长意见或者审判委员会意见;(5)本院的倾向性意见;(6)请示的问题;(7)附件,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行政行为和证据情况等。

4.书面报送的请示属于重大、疑难问题,高级法院需要调查研究、或者提请有权机关答复的,报经高院同意,可以中止案件的审理。

5.根据需要,案件审理法院可以口头汇报请示或者以电话请示的方式向高级法院汇报请示。

三、请示答复的办理

6.高级法院收到请示件后,应备案登记。经主管院长或者庭长批示后,由高级法院行政庭督导组具体负责办理。

7.具体承办人员应根据主管院长或者庭长的批示要求,认真研究承办的请示件,提出办理意见,经庭长同意后拟写书面答复意见,报庭长或者主管院长审批或签发。

8.重大、疑难问题请示件的办理,由庭长召集调研组和办案组组长及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讨论。

9.请示答复件原则上应于接到请示报告后10天内办理完毕,或者按照领导批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报经庭长批准。

10.特殊情况下,案件审理法院可以口头向高级法院行政庭汇报请示,由督导组协调安排。

审理法院口头汇报请示的,由庭领导和督导人员参加讨论,并做好讨论记录,详细记录本庭的结论性意见。根据需要,也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研究。

11.电话请示适用于内容相对较为简单,接话人能够明确答复的情况。电话答复应当做好电话记录,记明请示问题和答复意见,并及时向庭长报告。

电话请示问题较疑难,或一时难以答复的,应告知请示人书面请示,并将情况认真记录,及时向庭长汇报。

四、答复与管理

12.请示件(包括提请件),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签发,正式打印盖院印后,进行答复或者报送。

请示件的答复,经庭长同意,可以口头答复,但应当做好记录。

13.已经作出的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应当在法院网上公布,同时及时通报全庭及相关庭、室。

14. 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应当建立请示答复办理情况登记表,建立答复档案制度,年底装订成册。

五、提请有权机关答复

15.对于请示,高级法院依法不能答复的,按照有关程序,由高级法院报请有权机关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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