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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8]127号【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共同研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和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律师调解的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基本要求

律师进行调解要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有效对接、注重实效的原则。

律师调解员应当加入调解组织,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工作思路

先期试点、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在全市范围内选取西城、朝阳、海淀、丰台、通州、房山六个区为试点,开展为期一年的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通过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地区人民法院结合辖区案件的特点,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确定与律师调解对接的方式方法。

二、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1.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应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保障律师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2.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办公场所设立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内部。

3.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具备条件的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联席会)可以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律师调解中心,也可以设立律师协会内设机构的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律师协会还可以设立加入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律师调解中心。

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办公场所可以设立在律师协会;也可以设立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统筹设置。

4.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管理规范、专业特色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加入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律师调解中心,可以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律师调解中心,也可以设立内设部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组成专业调解团队,根据案件当事人申请开展调解业务,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名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律师调解中心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立其他形式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律师事务所内,且能满足调解工作需要。

律师事务所设立内设部门的律师调解室,应经合伙人会议研究(个人律师事务所需经律师大会研究),连同律师调解员名册一并报相关部门认证后方可以律师调解工作室名义开展工作。

试点期间,律师事务所暂不设立覆盖律师综合性业务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执业律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可以设立1个律师调解工作室;执业律师人数在50人以上(含)的,可以设立2个不同调解方向的律师调解工作室。

三、律师调解的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四、完善诉调对接平台

1.依托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平台,提高派驻法院人民调解员的律师比例,为当事人提供律师调解服务;建立实习律师参与为期半年的诉前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并纳入实习考核内容。

2.通过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平台,由律师协会调解中心或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调解员承接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可以吸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为调解员。

3.通过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由律师调解员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提供在线调解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规范律师调解工作制度

(一)建立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协商明确试点期间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

1.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的律师调解员,原则上由律师协会代表、理事、监事、专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在行业有一定影响的律师担任。每名律师最多担任2个业务领域(调解方向)的调解员。

2.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每个年度考核均合格;

(2)执业律师10人以上,在同一专业领域有不少于5人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调解员;

(3)内部管理规范,5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4)专业特色突出,在某个律师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5)有满足律师开展调解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及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3.担任律师调解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热心公益,热爱调解事业;

(2)公道正派、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3)执业8年以上(在区、街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担任律师调解员的,执业年限可以放宽到3年以上),执业期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4)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5)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能保证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二)建立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在试点期间,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市律师协会共同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名册,包括名称、负责人姓名、设立时间、调解方向(专业领域)和调解员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律师调解员名册,包括序号、姓名、性别、执业证号、调解方向(专业领域)、执业起起始时间、所在调解组织、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也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律师调解员的回避由委派或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决定。

(四)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处、或被注销,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予以公告除名;律师调解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处,或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应将其除名并公告。律师调转律师事务所的,原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报告将其从律师调解员中退出。

上述情况应及时通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市律师协会及时调整名册信息。

六、规范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一)设立纠纷解决告知程序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以谈话笔录的形式记录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过程。

鼓励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均有律师代理的,鼓励律师引导当事人先行和解。

(二)注重立案引导

人民法院立案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登记立案前告知当事人可选择律师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将适合律师调解的案件交由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规范案件委派或委托流程,规范案件移送、接收环节,规范文书格式,确保案件及时接收、调解和反馈。

(三)建立律师调解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律师调解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律师调解员守则等,规范律师调解工作内容。

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四)落实无争议事实记载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五)鼓励调解协议即时履行

经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六)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

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七)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经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八)虚假诉讼及时报告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不应予以委派或者委托律师调解。

律师调解员或律师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应终止调解,及时向案件委派或委托的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查,对于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在调解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进行虚假陈述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健全诉讼费用杠杆机制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十)注重经费保障机制

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通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以案定补的方式予以补贴。

七、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调解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有力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在律师调解制度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努力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制度和经验。鼓励和支持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根据专业和案件量,重点在争议多发、高发的专业领域发展律师事务所会员,切实发挥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

(二)积极引导参与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参与在线调解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律师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律师调解队伍建设

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要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公益调解的考核表彰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结合实际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给予相应奖励。

(四)加强责任追究

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律师协会应当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人民法院、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会对律师在开展调解工作中的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及时核实、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五)加强指导监督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沟通和研究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事项,认真研究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评估指导工作。

附件(略):

1.律师法律服务告知书

2.立案阶段多元调解申请书

3.律师调解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4.律师调解员守则

5.调解协议书

6.送达地址确认书

7.结案情况报告

8.调解卷宗封面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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