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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保全提示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当录入案件保全信息。

第二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对保全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到期日前30日,执行人员未办理解冻、续冻、解封等手续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案件审判管理系统中进行提示。

第四条 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到期日前7日,执行人员未办理解冻、续冻、解封等手续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发出书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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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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