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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案件移转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总的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移转用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移转工作。

二、上诉案件移转

第三条 除涉外案件和公告送达的案件外,承办法官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3日内,完成送达上诉状和答辩状、整理装订卷宗、点击上诉信息等相关工作,并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超过33日的,承办法官或承办庭室负责人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四条 各审判庭指派专人负责对上诉案件卷宗及网上移送信息进行检查,合格后与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上诉卷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二审法院立案庭。

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六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对二审法院立案庭退回的不合格卷宗进行登记,并对案件承办法官和不合格理由予以通报。

第七条 二审法院立案庭自收到上诉卷宗之日起5日内,应予以立案。

超过5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立案庭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三、二审法院退卷

第八条 二审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自案件报结之日起5日内,将一审卷宗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超过5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九条 二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自收到一审卷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一审法院。

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四、发回重审案件移转

第十条 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一审卷宗直接送交一审法院立案庭,一审法院立案庭应当于收到退回卷宗后的次日内立案。

一审法院立案庭次日未予立案的,应当向高级法院立案庭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五、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移转

第十一条 二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一审卷宗送交一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收到退回卷宗的当日录入案件信息,恢复审限计算,并将卷宗退回各审判庭。

一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当日未恢复审限计算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一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收到退回卷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立案庭。

第十四条 受移送法院为本市法院的,立案庭自收到卷宗材料之日起3日内,予以立案。但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不成立,要求指定管辖的除外。

超过3日未予立案的,应当向高级法院立案庭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六、指定管辖案件移转

第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承办法官将卷宗材料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指定管辖案件自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之日起,中止审限计算。

第十七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卷宗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上级法院立案庭。

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指定管辖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5日内,将卷宗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超过5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上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卷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卷宗退回报请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上级法院立案庭认为报请法院有管辖权的,报请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收到退回卷宗的当日录入案件信息,恢复审限计算,并将卷宗退回各审判庭。

报请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当日不恢复审限计算,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上级法院立案庭认为报请法院无管辖权的,报请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收到退回卷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立案庭。

第二十二条 受移送法院为本市法院的,立案庭自收到卷宗材料之日起3日内,予以立案。

超过3日未予立案的,应当向高级法院立案庭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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