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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执行权配置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361号【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科学划分和配置执行权,进一步完善分权制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对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监督,确保执行公正,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统一明确执行机构职责。全市各级法院成立执行局统一行使执行权,理顺执行局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条 进一步落实审执分立原则。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执行局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予以变更追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异议,执行局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由审判庭审理和裁判;当事人对参与分配方案提起异议之诉的,由审判庭审理和裁判。

第三条 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严把执行立案关口,加强执行立案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要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第四条 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对全市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运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和集中执行等方式,在全市法院统一调配执行实施案件,统一调度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建立全市三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加强复议审查,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对下级法院执行局违法、错误的执行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及辖区范围内的执行争议进行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高级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

第五条 市高级法院执行局统一对全市各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下级法院执行局及内设各庭负责人的任免须征询市高级法院执行局意见。

第六条 中级法院执行局主要负责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并办理高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执行案件中的各类执行异议与申请;审查处理辖区内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复议申请和变更执行法院申请;受理审查本院的执行信访。

第七条 基层法院执行局主要负责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并办理高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执行案件中的各类执行异议与申请;受理审查本院的执行信访。

第八条 全市各级法院执行局可以内设三个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执行三庭,并根据审级特点和本院工作实际,划分各庭职责;各庭既独立行使职权,又相互协作配合。

第九条 中级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庭,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执行审查和综合管理及信访等职责;基层法院执行局内部可以参照中级法院进行职权划分,也可以设立两个执行实施庭,一个异议审查、综合管理庭。

第十条 科学界定执行权,建立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既分离制约、又协作配合的运行机制。全市各级法院执行局内部设立专门业务庭,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分段集约的执行实施流程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行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与制约,坚持分段执行与执行法官负责制相结合,集约执行与个别执行相结合,通过对执行实施权的再次分解和流程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与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分段执行,加强执行监督。全市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标的、类型和特点,以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为中心,划分和设定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将适合分段执行要求的案件划分阶段,由不同执行法官分工合作,分别负责,改革执行实施案件一人全程办理的传统做法,以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风险防范,防止滥用执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实行集约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加大法院依职权查控财产的力度,合理配置有限的执行力量,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做到“三个统一”:即设置专门的财产调查控制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统一调查、统一控制,并设置专门执行组统一进行财产变现,优化职权配置,提升执行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执行决定权与具体实施权分离运行机制。将负责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分为审判长、审判员和执行辅助人员,审判长行使执行决定权,具体指挥调度审判员与执行辅助人员,审判员独立办理审判长分派的执行实施事务,执行辅助人员协助审判长和审判员办理实施事务,并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审判长和执行业务骨干的整体合力。

第十五条 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全市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建立全市三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在执行局内设立司法警察分队,由执行局统一调度和指挥,专职参与执行,保障执行实施的快速反应,加大执行力度。

第十七条 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审查权运行机制。全市各级法院的执行审查部门独立行使执行审查权,保障和便于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确保执行异议和请求得到公正处理;同时,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因审查程序繁琐冗长而影响执行效率。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执行审查与执行实施的协调配合机制。执行审查部门应严格掌握审查期限,提高审查效率,除法定情形外,执行实施部门不得以审查执行异议为由拖延、暂缓或中止执行,既保障和救济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当事人及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权,恶意拖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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