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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防范执行工作中渎职侵权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58号【发布日期】2012.02.27【实施日期】2012.02.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法院执行人员防范渎职侵权行为的意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有效防范渎职侵权行为发生,现就防范执行工作中渎职侵权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转变思想观念为核心,增强防范渎职侵权意识

1、加强渎职侵权的警示教育。要组织开展对渎职侵权行为界定与危害等方面学习和教育,使执行人员对渎职侵权行为风险有明晰认识,同时通过渎职侵权反面警示案例的通报,保证执行人员对渎职侵权行为的后果有清醒认识,提高执行人员防范渎职侵权行为的自觉性。

2、增强渎职侵权防范意识。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增强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防范渎职侵权行为的意识,将渎职侵权风险防范工作与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提升到相同高度,要从转变执行工作作风入手,通过集中教育学习、日常反复强调以及注重工作细节,改变执行工作中长期形成的容易导致渎职侵权行为发生的习惯观念和习惯做法。

二、以案款和财产管理为重点,完善防控渎职侵权机制建设

3、实现执行案款的专项管理。案款的分配和发还必须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将执行案款区别于一般财务账目的监管,在全院共管的财务帐户中实现专人专项监管;开发管理软件,对各个案件的执行案款实时监控,专人对超过一个月未及时发还案款的案件定期通报提示;定期或不定期与财务部门共同核对执行案款收支情况,与相应的执行案件承办人进行核实,并针对严重超期发还案件逐案进行核查和研究;对无正当原因,故意拖延案款发还的案件承办人严肃处理。

4、加强查扣财产的监督管理。执行中查封、扣押物品应该有专门的场所予以存放,并指定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对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应定期对查扣财产情况进行核查,对超过一个月未采取评估、拍卖、变卖或其他执行措施的案件集中进行通报提示,督促承办人尽快启动财产变现程序;对久拖不进行变现处置的案件要查明原因,及时通报庭、局领导,集中对案件进行研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加强风险节点的流程管理。结合在全市推行的分段集约执行流程,研发执行流程管理软件,将执行各个工作环节通过技术上的管理,实现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既能够到期提示执行人员对财产及时采取查封、续封、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又能够监督执行人员各个工作环节的时间分配,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执行工作电子化、流程化管理。

三、以监管和提示为手段,加强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

6、实行财产到期前续控提示。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银行账户存款等财产续行查封、冻结的管理工作,在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查封、冻结的期限,要求申请人至少于查封、冻结到期之日十五日前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建立财产查封、冻结到期前进行续控的提示制度,对土地、房产和银行账户等财产,在查封、冻结到期届满十五日前及时提醒承办人办理续控手续。同时,注意做好诉前、诉讼和仲裁保全程序中查封、冻结的财产,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续封、续冻等衔接工作,防止因工作疏忽导致财产流失。

7、加强执行案件交接管理。对执行部门离职、调动、退休人员案件交接工作要加强管理,应指定专人办理案件的交接手续,案件卷宗要逐案逐卷办理交接,案款提单、收据要与财务账目核实后办理交接,未及时处置的扣押财产要前往扣押场地核实后办理交接,防止产生卷宗、案款、财产都找不到承办人的“三无案件”,引发渎职侵权隐患。

8、开展风险排查清理工作。对执行工作中可能产生渎职侵权风险的重点环节,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排查工作,着重加强对查扣财产是否及时变现、执行案款是否及时发还等关键节点的检查,对查出风险隐患的案件要及时加以清理,把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通过排查与清理工作的常态化,将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管理落到实处。

四、以规范执行行为为目的,进一步强化执行监督

9、充分发挥执行局廉政监察员职能作用,强化内部监督。要在执行部门建立执行案件渎职侵权风险提示制度,充分发挥执行局廉政监察员的职能作用,由执行局廉政监察员整理汇总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部门、信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渎职侵权风险的案件逐一登记,逐一进行提示,有针对性地排除渎职侵权风险隐患。

10、积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落实好执行情况主动反馈机制。要重视法院外部的监督,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积极尝试与检察机关建立预防渎职侵权的长效沟通与协调机制。要重视当事人的监督,落实好执行进展情况主动反馈机制,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在执行案件办理的重要时点,及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

五、以各种基础建设为依托,为防范工作提供保障

11、加强执行队伍人员保障工作。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充实执行力量,优化执行队伍结构,根据执行权合理配置科学运行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资源合理调配,保证执行干警适才适岗。同时,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学习,加强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执行人员规范执法水平,防止执行干警因对执行程序不熟悉而产生过失类渎职侵权行为,向新招录执行人员传承好的经验做法,从入门开始形成依法、规范、文明执行的良好习惯。

12、建设和利用好执行信息查询中心。要加强执行信息查询中心的建设,进一步拓宽查询范围,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查询流程,缓解案多人少压力,提升办案质量。要充分运用好执行信息查询中心的统查反馈功能,提升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积极拓展其他查询渠道,避免因不及时依职权调查财产所产生的渎职侵权风险。

13、加强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解决力度。要切实加强执行中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工作,消除因问题缺乏研究导致的工作拖延乃至渎职侵权风险。充分运用好北京市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究会和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机制平台,对执行工作中类型化的疑难问题集中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促进案件及时执结。

附件:执行工作各环节主要渎职侵权风险点一览

(1)立案分案:分配案件过程中,①滥用职权随意确定案件承办人或者非因法定原因调整案件承办人,造成严重后果;②对立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的,因案件分配工作的拖延,导致财产未及时控制,造成财产流失。

(2)执行前准备:执行程序启动阶段,执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或未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致使申请人遭受损失。

(3)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适用司法拘留措施过程中,侵犯被执行人人身权利。①对同一妨害执行的行为,重复连续适用拘留措施;②不注重相应证据的收集、保存;③做出拘留决定相关手续不到位;④对在司法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未及时审查决定是否需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⑤在案件卷宗中未能如实、完整地记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全过程等。

(4)财产调查与控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①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不予以查证、核实;②未按规定依职权调查财产状况;③未及时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④未按规定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⑤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

(5)财产变现:在财产变现过程中,执行人员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①对财产采取查封等控制措施后超过一个月未采取评估、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执行措施;②评估、拍卖机构确定后不及时办理委托手续;③对依法应当首选拍卖的财产不委托拍卖,而采取其他方式处置;④未按有关规定审批拍卖公告;⑤违反有关规定,指令拍卖公司暂缓或中止拍卖;⑥违反有关规定,撤销拍卖结果或宣告拍卖无效;⑦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故意拖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⑧未及时退还竞买人未成功竞买时保证金。

(6)案款发还:在案款分配过程中,执行人员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①案款到达法院账户后超过一个月未分配、发还;②未将分配方案告知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③将案件执行款发给与本案无关的人。

(7)委托执行: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过程中,①未及时对外地法院控制财产办理续封,导致财产流失;②在办理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手续前,对情况紧急或者有转移财产可能的,未在办理委托前及时赴异地对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导致财产流失;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未先行续封或者续冻手续就移交受托法院,导致财产流失。

(8)执行裁决:在追加变更执行主体、审查异议复议案件过程中,①违法追加或者变更执行当事人;②不依法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异议;③不依法制发裁定,以通知等其他方式告知异议审查结果,剥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或诉权。

(9)执行和解和结案:在做执行和解工作过程中,①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②和解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恢复执行申请不及时进行审查。在执行结案过程中,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执行管理与监督:违反有关规定作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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