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参考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98号【发布日期】2012.03.29【实施日期】2012.03.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审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一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虽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后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条 原审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案件发回重审后,事实仍不能查清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判。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因更名、分立、合并或重组等发生变化,但不影响查清事实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裁判,不得以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由发回重审。

第五条 当事人在原一审中依法定程序提出或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审人民法院遗漏审理、判项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如属于遗漏判项的,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予以加判;如属于遗漏审理的,应当发回重审。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依据。

第七条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函之外,应当附有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

第八条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发回重审裁定后一个月内将下级人民法院的卷宗退还下级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退还的,应当函告下级人民法院。

第九条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由一审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编立“民再初字”案号。

第十条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十一条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应当在原审审理范围内审理,当事人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反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1.原审因未合法送达诉讼文书而缺席判决,影响原审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发生变化致原审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第十二条 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案件经过再审后发回重审的,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原审中认定的证据和事实,重审中没有新证据予以推翻的,可以直接认定。

第十四条 因原审被告一方申请再审或申诉进入再审程序后发回重审的,原审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缺席判决。但是,原审原告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的,应当允许。

第十五条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一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裁判文书,当事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列明。但在案件来源及审理经过部分应当简要述明原审诉讼及上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等情况。

第十六条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重新作出裁判,不得直接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重审裁判提出上诉的,由二审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照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编立“民再终字”案号。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重审裁判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原审中已交纳过上诉案件受理费且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未予退还的,不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原审中未交纳过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虽交纳过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已予退还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重审裁判提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按照二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裁判文书,当事人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列明。

第二十条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实体法原则上适用原生效裁判作出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程序法适用重审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适用原生效裁判作出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或不利于纠纷化解的,可以参照重审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应当建立跟踪、指导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