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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143号【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规定》和《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定》和《通知》的重要意义。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规定》和《通知》体现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尤其是关于强制执行方式问题的探索和创新,是人民法院创新和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的重要举措。全市法院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规定》和《通知》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学习,准确领会《规定》和《通知》的精神和内容。《规定》和《通知》为规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审理和执行,规范了相关程序和执行主体,有利于从制度上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全市法院要加强学习,把《规定》和《通知》学深学透,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市高级法院将适时举办专题培训班,帮助相关审判人员准确把握《规定》和《通知》明确的新任务、新要求,为扎实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严格执行,确保《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落到实处。《规定》和《通知》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清晰了审查方式和标准,明确了具体工作规范和流程,特别是按照“裁执分离”改革方向,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时,可以同时载明由相关政府组织实施,在个别例外情形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并明确了人民法院不得与地方政府联合执行、委托执行的纪律要求。全市法院要调整工作思路,理顺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保障《规定》和《通知》得到严格贯彻执行。

四、深入调研,积极应对《规定》和《通知》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定》和《通知》执行过程中势必还会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法院要加强上下级法院的信息交流和请示汇报工作,市高级法院将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处理有关疑难法律问题。此外,市高级法院已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调研”作为今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的重点调研课题,《规定》和《通知》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作为调研的主要内容,希望全市法院积极参加和支持。

五、注重协调,为《规定》和《通知》执行创造良好环境。《规定》和《通知》的严格执行,不只是人民法院一家的事情,不仅需要行政机关的理解和配合,更需要争取地方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全市法院要加强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汇报和宣传《规定》和《通知》的精神和内容,争取理解和支持,并切实解决执行中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此外,全市法院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对《规定》和《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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