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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加强《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的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2.05.20【实施日期】2012.05.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级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工作,2012年4月6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共同召开会议,就《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范本内容进行了交流协商。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司法鉴定协议书》是规范鉴定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做好《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工作,有利于实现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工作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和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司法鉴定委托方、实施方以及司法鉴定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二、司法鉴定委托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业务时,应当与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三、司法鉴定机构与法院之间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其内容及格式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和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情况共同修订,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和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解释。

四、我市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协议书时,应使用本次会议所确定的《司法鉴定协议书》(见附件1)。

五、双方就修改细化后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主要内容,强调如下:

1、协议书中增加“委托司法鉴定用途”一栏,签订协议书时应根据委托用途做相应选择;

2、协议书中增加“委托事项”一栏,协议双方在相应事项上做相应选择;

3、变“委托鉴定要求”为“委托鉴定内容及要求”;

4、“是否属于重新鉴定”一栏中应写明原鉴定机构和重新鉴定理由;

5、“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分列为三栏,分为“鉴定费缴费方式”和“鉴定费缴费标准”及“鉴定费缴费项目”;

6、“鉴定费缴费方式”分为委托单位直接缴费、委托单位指定缴费人缴费及其他方式缴费。其中委托单位指定缴费人缴费的方式,缴费人接到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后三至十个工作日内未缴费的,作退案处理;

7、“鉴定费缴费标准”分为“按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委托鉴定事项分项目进行收费”和“按照疑难复杂和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案件进行收费”;

8、“鉴定费缴费项目”分为直接列明和“见《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见《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适用于委托单位指定缴费人缴费的情形。

委托单位指定缴费人缴费的,由委托单位在司法鉴定委托函中指定缴费人,同时向被指定缴费人通知确定缴费日期及收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司法鉴定机构以《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附件2)的形式向被指定缴费人通知收费数额、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是《司法鉴定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档时必须附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后,否则视为协议书不完整;

9、“鉴定文书送达方式”分为“委托单位自取”、“邮寄”及“其他方式”;

10、“协议事项”第一项改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如在鉴定过程中遇因鉴定需要耗尽检材;因鉴定需要可能损坏检材,导致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等情形,应函告委托单位,由委托方复函后继续或终止鉴定工作。

第二项改为:鉴定时限:普通鉴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确需较长时间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复杂的鉴定确需延长鉴定期限的,鉴定机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函告委托单位,由协议双方根据具体案情协商确定完成期限。

第四项改为:需要委托方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应当函告委托方。补充材料及工作期间不计入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

第五项改为:委托方是否要求鉴定人回避:不要求回避或要求回避及要求回避的鉴定人姓名;

11、“鉴定风险提示”第三项改为: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此鉴定意见对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参与人)而言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增加第四项“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进行法庭质证。”

六、本协议书自2012年6月15日起启用。

附件1:《司法鉴定协议书(试行)》(为职务行为委托方使用)

附件2:《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为司法鉴定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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