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北京市法院一审案件移送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219号【发布日期】2012.07.10【实施日期】2012.07.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统一案件管辖的裁判尺度,确保诉讼程序有序有效推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坚持依法审查和保障当事人诉权并重原则,正确及时处理案件管辖问题。

第二条 坚持规范管理和监督考核相结合,完善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统一案件管辖问题归口管理,对立案变更案件实行通报考核。

第三条 坚持分工合作,形成管理合力。案件移送工作业务指导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评估通报工作由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数据统计及报送由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此项工作纳入北京市法院双先考核评比范围。

二、严格立案审查

第四条 深化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加强立案审查。建立双方当事人参与的诉讼式立案审查方式,加大当事人诉权保障力度,严格审查各类案件的受理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 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立案庭应严格程序审查工作。对案件进行起诉登记后,应向被起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及《审查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及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相关事项。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向被起诉人释明,被起诉人坚持异议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向起诉人释明,建议其撤回起诉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起诉人坚持不撤回的,不予受理。

立案庭应要求起诉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对起诉人、被起诉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进行确认;向被起诉人送达成功后,应要求被起诉人填写《被起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对被起诉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进行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及于一、二审期间。送达地址变更的,起诉人或被起诉人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 尚未实行改革的法院,应适时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工作。立案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做到改革任务量和人力资源的匹配。

第七条 立案庭应对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管辖一并审查。

第八条 加大立案指导和立案调解工作力度,尽早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坚持立案审查公开,做好不予受理后的说服解释工作。

三、统一管辖裁判尺度

第九条 原告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依据的,应当提供关于被告经常居住地及居住时间起算点的证据材料,如暂住证登记信息、物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的,不能依据原告的主张确定管辖。原告主张以公民户籍地作为管辖依据并提交户籍地信息证明的,立案改革试点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对被告住所地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根据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避免侵权行为地认定任意化。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将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网络著作权和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中,应根据合同类型,将主要合同义务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纠纷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有明确约定,又无法证明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诉讼便利原则,一般应由合同履行地也就是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性质与离婚案件一致,故离婚后涉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应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原则。

当事人诉讼请求有腾退房屋的,要区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基于所有权争议的腾退房屋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基于租赁合同引发的腾退纠纷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原则。

第十三条 公民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该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往前推算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如果从起诉之日起算公民在所居住地点居住不足一年,但自公民离开住所地后曾在该地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起诉时公民又在该地点居住的,该地点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经常居住地,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

被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当事人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居住地法院起诉的,应提供当地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仅凭外国人、无国籍人就职单位的住所地证据确定案件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主张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但不能提供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证据的,应依据一般地域管辖确定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因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债权转让行为中,同时存在基础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条款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条款,债权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就基础合同的履行提起诉讼,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基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效力及于债权的受让人。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适用被告住所地原则确定案件管辖。

第十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的规定,如果拟移送案件不在先立案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内,后立案法院应以书面裁定方式将后立案件移送至先立案法院,由先立案法院将两起案件一并报请本区域内高级法院解决移送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第十九条 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中,当事人对载有协议管辖条款的合同真实性和是否成立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对协议管辖条款的真实性和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中,当事人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条款)或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改革试点法院立案庭应该向当事人释明,其提出的异议是主管问题,而非管辖权异议问题,并对主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对于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引导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先行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

当事人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条款)或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已经做出了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属于用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方式处理了主管问题,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主管问题处理正确的,应维持原裁定;认为主管问题处理错误的,应撤销原裁定,依法改裁或发回重审。

四、规范移送程序

第二十一条 移送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应在答辩期后移送。

移送法院在答辩期内移送案件后,当事人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移送法院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法院在答辩期后移送,当事人对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移送法院不以管辖权异议程序审理,但应当进行审查,如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或移送错误,应向高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不得自行作出移送裁定。如果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告知当事人本案继续审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移送法院应进行程序审理,并作出书面裁定,不得依职权移送。移送法院未作出书面裁定即将案件移送的,受移送法院不应立案,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指定管辖,高级法院接到报请后,将案件指回移送法院,由移送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审理,并出具书面裁定。

第二十三条 审判庭经审查认为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拟依职权作出移送决定的,应报本庭庭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判庭拟依职权作出移送决定的,应由审判庭庭长与本院立案庭庭长会商。

经本院会商同意移送的,由移送法院立案庭庭长与受移送法院立案庭庭长会商,受移送法院同意接收的,由移送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移送案件手续,并报高级法院立案庭备案;受移送法院不同意接收的,移送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由移送法院立案庭向高级法院立案庭报请指定管辖。

审判庭拟向外地法院移送案件的,应与本院立案庭会商,并由本院立案庭报高级法院立案庭备案。

审判庭拟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应事先与受移送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商,协商一致后,再行移送。审判庭应向本院立案庭备案,由本院立案庭向高级法院立案庭备案。

未经会商或虽经会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移送法院自行移送的,受移送法院不应立案,报高级法院立案庭处理。

移送案件会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二十五条 移送法院移送案件应当全案原件移送。移送卷宗应当包括起诉书、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函等原件,并附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已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移送相关材料原件;移送法院所作的工作记录等材料可移送复印件。案卷中应当附有承办法官和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依职权移送的案卷材料中应附有移送法院移送案件会商备案登记表,载明移送案件的审批及会商情况。

移送法院应当在移送案卷的同时移送诉讼费、保全费,做到一案一费,移送卷宗内应附有诉讼费用转账单据复印件,注明案件及当事人信息。按上述规定移送的,受移送法院立案庭应通知移送法院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材料,移送法院逾期未补齐的,报高级法院立案庭。

第二十六条 移送法院要求会商的,受移送法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移送法院逾期未予答复的,移送法院应向高级法院立案庭报请指定管辖。

移送法院应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移送手续。

受移送法院应在收到全部移送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案件移送中的管辖问题,由各院立案庭负责向高级法院立案庭请示。

高级法院立案庭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工作。

五、加强通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将移送案件纳入立案变更率指标范围,在北京市法院审判质量考核管理指标体系中进行通报考核,并纳入北京市法院双先考核评比范围。

各院立案变更率不得高于1 ‰,并按季度进行通报排名。

第二十九条 各院应加强立案变更案件的司法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各院立案庭应于每月25日之前向高级法院立案庭报送移送案件情况。

高级法院立案庭对一审案件移送错误及移送工作不规范的情形进行数据汇总后,按月报高级法院审管办、组宣处。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