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北京对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依法处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公法字[2013]139号【发布日期】2013.02.06【实施日期】2013.02.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或以销售为目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北京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出具非法经营金额的鉴定证明,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或以销售为目的储存、运输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虽未达第一条非法经营的数额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且烟花爆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符合《刑法》第146条规定的,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燃放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36条、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分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