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北京高院关于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291号【发布日期】2014.06.27【实施日期】2014.06.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出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署精神,进一步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根据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总体目标

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遵循司法规律,着力解决审判分离、权责不明等问题,落实审判责任制,理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完善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管理有序、监督留痕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二、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办案责任制

以落实审判责任制为核心,规范合议制、独任制的审判权运行方式,确保审判权依法依规律运行,提高审判质效。

1、明确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结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明确法官职责是行使审判权,对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承担责任;审判辅助人员职责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司法行政人员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政务性和事务性保障工作。

2、以相对固定合议庭为原则。根据人案相对均衡原则,确定审判庭应设置的合议庭数量。合议庭成员以3名为基数,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调整或轮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院、庭长可以编入合议庭作为审判长办理案件或者组成人数较多的大合议庭办理重大案件。

3、完善审判组织运行模式。各法院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审判组织运行模式。对于高中级法院,要健全以审判长为主导的合议庭整体负责制,配备与合议庭工作量相适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明确审判长在主持庭审、主持合议、审核签发裁判文书、确定合议庭内部任务分工、业务指导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合议庭成员对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与审判长平等发表意见,平等行使表决权,并根据审判长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具体案件的庭前准备、确定案件开庭排期、指导法官助理工作、庭审调查、制作审理报告、撰写裁判文书等工作。对于基层法院,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组建审判团队。独任制以法官为中心,配备适量法官助理、聘任制书记员等辅助人员,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发;合议制由审判长与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基层法院也可以探索实行以审判长为主导的审判团队办案模式,所有案件分配到审判长名下,由审判长视团队内部人员情况,将案件指定给具体承办法官办理;审判长负责审判团队裁判文书的签发。

4、明确审判辅助人员工作职责。明确法官助理主要是作为法官后备人选进行培养,工作主要内容是协助法官处理法律性事务,整理双方争议焦点,办理委托评估、鉴定等相关手续,在法官指导下传唤当事人,进行外调取证,对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开展法律研究并出具初步法律意见等。法官助理基于履职需要,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行使一定的调解权、释明权,并可以辅助法官起草裁判文书。聘用制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案件归档等事务性工作。

5、完善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机制。健全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评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完善合议庭评议规则和程序,合议庭评议可以按照法官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合议庭评议意见必须充分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探索对合议庭评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推进合议庭成员对评议过程的实质性参与。加强对合议庭成员参与庭审、评议情况的评查,督促合议庭成员依法认真履职。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逐步推行在裁判文书中展示合议庭评议意见形成的过程和理由,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进裁判文书繁简分流。

6、完善对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合理确定合议庭、独任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基本工作量,并根据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体现。增加对合议庭整体履职情况的考评指标,并记入合议庭成员的个人工作业绩档案。对合议庭履职情况的考评包括以下内容:(1)审判长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引导、督促、管理职责;(2)相关程序性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庭审、评议过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4)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是否充分展示理由,多数意见的形成是否合理;(5)是否按照案件管理程序,履行审核、复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相关手续;(6)对审判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7)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履行职责情况;(8)属于合议庭及其成员职责范围的其他事项。

7、完善合议庭、独任法官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完善合议庭、独任法官办案责任认定机制,明确相应的责任认定主体、责任范围、认定程序等;完善合议庭、独任法官办案差错责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应的责任追究主体、追究方式以及免责情形等。

(二)完善院、庭长管理、监督机制

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明确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的基本权限,加强对影响当事人诉权的程序转化、延长审限等重点流程节点的管理和监督,形成制度化工作机制。要规范和加强疑难复杂和重大敏感案件的统筹协调工作,明确院、庭长行使个案监督权的案件范围,规范院、庭长对个案行使监督权的具体程序,建立院、庭长监督案件全程留痕制度,实现监督不越位、监督不缺位、监督必留痕、监督必担责。

1、明确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基本权限。院、庭长在坚持“一岗双责”的基础上,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对审判工作行使一定的管理权。院长、副院长的审判管理职责是:院长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回避、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事项做出决定;从宏观上指导全面或专项的审判工作;根据掌握的审判管理信息,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有助于提高公正、效率和公信的工作措施;根据审判执行工作态势,采取优化内部流转程序的措施;主持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研究处理相关事项;负责与其他机关的业务沟通协调等。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诉讼中的延长审理等事项做出决定;召集审判长联席会或法官会议,组织集体学习和研讨,总结审判经验;支持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依法履职;督促检查审判任务完成情况;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等。

2、规范院、庭长对具体案件的管理和监督。健全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院、庭长可以对以下案件进行监督:(1)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明确、不具体,案件适用法律存在疑难问题的;(2)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形不成多数意见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群体性纠纷的;(4)需要与其他相关机关协调处理的;(5)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有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嫌疑,或者渎职、失职嫌疑的;(6)有其他必要情形的。对于以上案件,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审判长可以在宣判前将裁判文书送院、庭长审阅,院、庭长也可以要求送阅。

庭长对案件的审理工作或合议庭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建议,合议庭在复议时采纳了建议的,视为合议庭最终意见;合议庭复议时没有采纳建议,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主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对案件的审理工作或合议庭评议结论有异议的,也可以提出建议或者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庭长提出的建议仅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评议结论。

3、推进院、庭长办案制度。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探索将院、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办理案件。院、庭长应当主要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高、中级法院的副庭长全年办案数量应不低于本部门法官年平均办案数的50%;基层法院的副庭长全年办案数量应不低于本部门法官年平均办案数的70%。各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也应当每年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具体数量标准由各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高级法院备案。

4、完善院、庭长管理、监督案件全程留痕制度。院、庭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审理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主管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审理具体案件或者评议结论有异议提出建议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探索建立健全主管院长、庭长以外的单位或人员批办案件、过问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审判权行使的登记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1、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促进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讨论,强化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宏观指导审判工作方面的职能作用。

(1)明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各法院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类型,进一步规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程序。

(2)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建立审判委员会定期评议审判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研判,研究制定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工作措施,总结推广审判工作经验。定期讨论、发布具有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审判管理的重大措施以及司法改革重大举措等。

(3)探索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审理案件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通过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庭审或者观看庭审直播等方式,确保对案件情况的全面客观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探索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组成合议庭,或者作为合议庭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规范审判委员会运行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审判委员会的规范高效运行。

(1)规范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的提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审判委员会委员,并充分提供讨论事项的相关依据资料。具体案件还应当归纳出争议焦点问题,方便审判委员会委员提前了解情况,提高审判委员会议事质效。

(2)规范审判委员会发言程序。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应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资历由浅到深、职级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院长最后发言。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共同列席。合议庭成员、案件所在庭的庭长和主管院长可就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提问,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审判委员会应由对案件认定事实、确认证据、适用法律等全面讨论逐步向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过渡。审判委员会主持人应当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3)规范对审判委员会决议和讨论过程的记录。逐步实现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由每位审判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探索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4)公开审判委员会决议结论和理由。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事由外,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形成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5)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督办制度。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机制,对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审判委员会反馈决议落实情况。

(6)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探索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负责。

(7)加强审判委员会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审判委员会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调阅案件的卷宗、证据材料、庭审视频、视听资料等相关材料,服务保障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的高效发挥。

3、加强审判委员会专业化建设。探索符合北京法院实际的审判委员会专业化建设方法,探索增补资深法官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明确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作用,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等作为提交审判委员会案件过滤研究机制的作用。

(四)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1、进一步明确全市三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强化基层法院化解矛盾、分流案件的职能,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案件有效分流。规范先行调解的范围和程序,完善小额诉讼工作机制,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强化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定纷止争的职能,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强化高级法院监督纠错、审判指导的职能,侧重审理再审案件和加强审判业务指导,支持全市法院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统一全市法院裁判标准,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2、完善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制度。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落实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范围和次数的规定。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裁判文书的公开释明机制和案件信息反馈机制,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一审或者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具体理由。完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指标的考评,区分管理型数据和研究型数据的不同价值,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合理的指标区间,健全科学的审判质效考评指标体系。

3、完善提级管辖制度,逐步减少对案件的请示汇报。进一步明确适用提级管辖的条件、范围和程序。规范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并逐步限缩请示汇报案件的范围。需要请示汇报的案件主要包括少数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跨区域协调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在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具体处理结果上,坚持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责任。上级法院对请示汇报案件的监督指导主要是支持下级法院排除对案件审理的不正当干扰、统一司法尺度、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4、完善上级法院监督指导方式。加强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加强对类案处理的统一指导等方式,明确执法标准。加强审判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五)同步推进相关配套改革措施

根据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和审判队伍实际,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确保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取得实效。

1、探索实施人员分类管理。积极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按照中组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探索建立各类人员之间的交流、转任机制,并逐步实现各类人员的序列化管理。

2、探索实行法官员额制。结合各法院辖区人口、案件变化情况,综合考虑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人力资源配置等各方面因素,科学核定法官员额,并健全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法官任职条件,制定严格的选拔程序和办法,不同审级法官的任职条件要随法院审级的提高而提高。

3、健全法官评价机制和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惩戒制度,探索建立院长领导下的、吸收法官代表和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员共同参与的法官业绩考评委员会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履职进行科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法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处分的重要依据。既确保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惩戒,又保障被惩戒者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4、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市高级法院要积极与市级财政部门和人力保障部门协调,争取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争取在审判津贴、审判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生活待遇保障等方面有所突破。各区县法院也要积极协调辖区相关单位,争取政策支持。

三、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全市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市法院要在市高级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积极、稳妥、有序抓好落实和推进工作,确保在健全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要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院、本部门工作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2、积极开拓创新。鼓励各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纪律要求,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的前提下,根据本意见的基本精神,结合本院、本部门工作实际,探索有效工作方式方法,参照试点法院的经验和做法大胆尝试,积极推动改革进程,并及时总结经验。

3、加强调查研究。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市委相关改革动态,正确把握改革政策和精神。具体改革方案出台前,要加强调研论证,确保相关改革措施方向正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4、加强监督指导。各单位制定的具体改革方案和重大创新举措要及时报市高级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评估总结,及时纠正错误做法,总结成功经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与上级机关统一部署的协调性、一致性,及时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要注重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步推进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衔接顺畅。2015年底之前,市高级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全市法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相关工作成果和经验,结合中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部署,确定推广方案,明确和巩固改革成果,不断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推向深入。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