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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检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京检发[2014]182号【发布日期】2014.08.19【实施日期】2014.08.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深化检务公开,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结合北京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是北京市检察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北京市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监督能力。

(三)作风正派,在所在职业领域或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身体健康,在应聘、续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关注、关心检察工作,愿意从事特约监督员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六)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约监督员。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依法从检、廉政勤政等情况。

(二)应邀参与检察机关会议、调研、检查等活动,对涉及全市检察机关重要工作、检察改革重大问题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三)应邀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关注社情民意,协助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开展法制宣传和检察职能宣传工作。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权利:

(一)阅读检察机关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观摩检察人员出庭等工作。

(二)了解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参加检察机关有关制度规范的制定和理论问题的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执法情况、纪律作风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反映和转递群众来信,了解办理情况。

(五)接受检察机关业务知识培训以及报刊、信息服务。

(六)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时,享受检察机关提供的工作津贴。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研究检察知识。

(二)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保密规定和相关工作纪律。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得利用特约监督员身份干涉具体司法案件办理。

(四)特约监督员工作岗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应主动通知检察机关,以便于开展工作。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请、续聘、增聘、解聘程序:

(一)市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与有关组织沟通、征求推荐意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中甄选,形成拟聘任人选名单。

(二)市检察院在有关组织的支持协助下对拟聘任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在征得拟聘任人同意后,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三)聘任人选确定后,市检察院将意见反馈给人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备案。

(四)召开聘任会议,以市检察院名义向受聘人颁发特约监督员证书,并将特约监督员名单通过市属主要媒体或北京检察网向社会公布。

(五)特约监督员聘期为一届五年,聘期届满,聘任关系自动解除。因工作原因需要续聘且符合条件的,经市检察院与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及特约监督员本人沟通、协商后可以续聘。

(六)市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增聘特约监督员,增聘程序参考上述规定执行。

(七)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解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本人因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解聘要求的。出现上述情况,市检察院可报党组或检察长决定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人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履职保障:

检察机关为特约监督员提供履职保障和工作条件。

(一)建立健全特约监督员工作规章制度,把特约监督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由办公室负责特约监督员的聘任和履职保障。

(二)为特约监督员参与活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三)组织特约监督员业务培训。

(四)组织特约监督员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开展调研、检查、咨询等活动。

(五)定期与特约监督员座谈,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六)支持特约监督员反映真实情况、坚持正确意见,履行批评监督职责,保障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正当权利。对于特约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办理并通报办理结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特约监督员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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