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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12.25【实施日期】2014.1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强化人民法庭的基层基础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根据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形势任务和指导思想,准确把握人民法庭职能定位

1、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人民法庭工作正处在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人民法庭更加积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人民法庭更加全面发挥保障和服务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要求人民法庭更加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人民法庭不断实现创新发展。

2、人民法庭工作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牢牢把握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主线,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完善职权配置、强化规范管理。

3、人民法庭应当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目标,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庭审判”的原则,按照“公正、廉洁、为民”的庭训要求,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司法战线的排头兵,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5、人民法庭应当强化首都意识,深刻认识我市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期社会矛盾多发易发、错综复杂的新形势,切实增强促进首都科学发展、维护首都和谐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谋划和开展人民法庭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争在各方面跻身全国前列。

二、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切实履行依法审判核心职能

6、人民法庭应当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将主要的审判力量和司法资源、主要的时间和精力都集中到执法办案上,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权促维稳,以维权促发展。

7、根据地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区位特点,依法审理好农村房屋买卖、宅基地流转、集体所有权保护、征地拆迁、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物业管理、环境污染责任等重点案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为科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8、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一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是非明辨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公正。

9、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规范格式、增强说理,大力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发挥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显规则、维护秩序、弘扬美德。裁判应当融合“法理情”,充分尊重并合理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做好判后答疑、服判息诉工作,切实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度。

10、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理顺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推广应用科技手段,大力提高审判效率。按照合理标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依法拓展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送达、评估鉴定、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困难;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减少开庭次数,提高当庭宣判率和即时清结率。及时清理长期未结案,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边清边积。

11、发挥与群众接触多、联系紧密的优势,不断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全程调解、全面调解的原则,力争以和缓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依法快速审理调解协议确认案件。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方法,杜绝强迫调解、久调不决、以拖压调、盲目追求调解率等错误做法。

12、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追求案结事了,从根源上就地、快速、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正确理解案结事了的科学内涵,把握好原则性和灵活性,兼顾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创新便民利民措施

13、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改进司法作风,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六难”问题为着力点,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14、严格执行市高院、市编办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按照“两便”原则,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设置、合理调整、不断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设置形式,通过点、线、面的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司法服务网络。经济社会发达、案件较多的地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法庭的设置。人民法庭的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受案类型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15、为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基层法院原则上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立案庭应当在距离法院本部较远的人民法庭设立常驻或定时立案点。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中即时受理的案件,可以事后补办立案手续。除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外,逐步实现属于同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可由当事人选择就近向立案庭或任一人民法庭的立案点申请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应当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确实不应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6、大力推广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点和便民利民窗口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诉讼咨询、案件查询、联系法官、递交材料、缴费退费、投诉建议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集成式、一站式司法服务。

17、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准许“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确保“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

18、正确处理坐堂问案和巡回审判的关系,立足工作实际,因地制宜,推广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每个人民法庭设置1-2个巡回办案点。积极开展“假日法庭”、“农忙法庭”、“预约开庭”等特色服务,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

19、正确处理中立裁判和诉讼指导的关系,对于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导,依法释明法理、指导举证、提示风险,必要时依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尽可能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20、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原则上由本院执行庭负责执行,但对可以当庭执结、被执行人居住偏远或者其他由人民法庭执行更为方便的案件,也可以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积极探索执行机制改革,可根据需要试行向人民法庭派驻执行组,负责执行辖区所有案件,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21、对于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社会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必要时可上门立案、就地审理。

22、强化司法救助工作,落实救助资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必要的司法救助。

四、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依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23、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社会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当地政府部门、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加强沟通协调,支持其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共同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24、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民间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健全人民法庭与调解组织、法官与调解员的衔接配合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基层社会秩序。

25、高度关注、认真分析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为基层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出专项报告,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企业等加强管理提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26、结合当地风俗民情,借助各类媒体平台,采用以案说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企业)、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27、在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的同时,应当恪守审判职责界限,不得参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联合执法等行政事务,招商引资等地方经济事务,以及其他与人民法庭职能定位无关的会议、联合接访、宣传活动等。

五、扎实稳妥推进司法改革,不断优化人民法庭工作体制机制

28、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充分发扬人民法庭的基层首创精神,按照市高院统一部署,在遵循司法规律、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大胆试验,通过改革破除科学发展的瓶颈;同时避免脱离实际、盲目冒进、越权违法等现象发生。

29、发挥根植基层、贴近群众的特殊优势,以阳光司法为导向,因地制宜做好法庭内、外公开,落实全面司法公开要求。坚持创新传统做法与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以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为重点,抓好司法公开各项措施的落实。在保障司法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旁听手续,完善旁听制度,满足人民群众旁听需求。

30、在人员力量较强的人民法庭积极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努力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组建审判团队,配备必要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保障主审法官依法行使裁判权,由主审法官对案件质量负责。探索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规范人民法庭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做到权责统一明晰、监督规范有序。

31、根据人民法庭特点,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健全优化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在促进一线法官增强责任意识的同时,注重减轻一线法官的任务压力。探索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专门处理的工作制度,让法官专注于审判。

32、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考虑人民法庭位置相对偏远的情况,尽可能就近在其辖区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强化人民陪审员岗前和任职培训,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审判活动;规范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

六、强化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警履职能力

33、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广大干警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法庭队伍。

34、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强化人民法庭党支部的组织功能,严格党内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干警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能。扎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责任区、志愿服务等活动。

35、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的选配工作。落实市编办确定的人民法庭为副处级机构的规定,法庭庭长为副处职,副庭长为正科职。人民法庭庭长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由政治强、业务精、善协调、懂管理,并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优先从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

36、健全人民法庭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实现人民法庭法官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以及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适度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试行工资加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薪酬确定方式。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在探索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法官延迟退休、返聘等改革时,要注意考虑人民法庭的特点和需求。

37、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已增编制80%用于基层和审判一线;结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人民法庭合理调配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基层法院可以在编制范围内,为案件数量较多、审判任务繁重的人民法庭适当增配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38、人民法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审判经验丰富的人员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的大学生、研究生,使人员结构更趋合理。基层法院新录用人员一般先安排在人民法庭工作,暂时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应当有计划地到人民法庭进行交流锻炼。

39、鼓励初任法官、后备干部、上级法院法官到人民法庭交流工作;选派人民法庭法官到上级法院学习锻炼。将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作为今后法官遴选、干部选任的重要条件。完善人民法庭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有序推进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

40、注重树立和宣传人民法庭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干警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基层法院的表彰奖励名额应适当向人民法庭倾斜。市高院每两年组织一次人民法庭工作专项表彰。

41、认真落实人民法庭干警休假、疗养制度,定期组织体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困难,对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减少人民法庭干警的后顾之忧。

42、坚持全员教育培训,确保人民法庭干警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处级不少于110小时、科级不少于100小时。教育培训资源和机会向人民法庭适当倾斜,市高院确保每年组织一次人民法庭专项培训,每三年对人民法庭庭长及其他法官轮训一次。

43、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以需求为导向,紧扣审判实践,在理论知识更新的同时,更加注重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大力推广网络视频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法官教学、实训制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扩大教育培训的覆盖面,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44、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基层法院党组要将人民法庭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主体责任范围,人民法庭庭长应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保障人民法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司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动态监控,督促干警廉洁自律。

45、进一步明确“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范围,区分正常监督管理与“三案”的界线,让每一名干警都清楚行为的边界。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办“三案”问题,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

七、加强物质装备安全保障,不断改善人民法庭工作条件

46、完善人民法庭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人民法庭实际工作任务和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最大限度保障人民法庭的经费开支。探索建立人民法庭干警生活补助机制。健全人民法庭财务管理制度,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7、及时完成《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装备保障标准》的修订工作,审判装备配备尽可能向人民法庭倾斜,优先满足人民法庭对车辆、电脑、复印打印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审判法庭音响等办公设备的需求。

48、抓紧落实已立项的11个人民法庭的改扩建工作。适时扩大人民法庭的改扩建范围,对其余需要新建和改扩建的人民法庭做好前期筹备工作,时机成熟后及时报批立项,力争在2017年之前完成全部人民法庭的新建和改扩建工作。

49、在人民法庭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严格执行《人民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置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法院适度扩大人民法庭建设面积的复函》,确保外观简洁朴素、样式风格规范、内部功能用房齐全。人民法庭应当配建干警宿舍、食堂、图书室、健身房等设施,不断改善干警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认真做好人民法庭的各项标准化建设,按期完成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置。

50、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安全防范基础建设,按照“必要、充足”要求,为人民法庭配备X光机、液体检测仪、安检门、单警处突装备等安保设备;实行审判区和办公区的“分区设置”和“分区管理”。每个人民法庭至少配备一名司法警察,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安保人员。

51、人民法庭所在基层法院院长与人民法庭庭长,同为人民法庭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教育、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督导检查法庭安全保卫等工作,严密防范各类重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人民法庭安全万无一失。

52、人民法庭应当制定以处理突发应急事件、防火、防爆、防盗、防泄密等为主要内容的防控工作预案,并进行经常性的演练,定期排查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加强舆情动态监控和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应急事件。

53、认真执行市公安局、市高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实现人民法庭内部监控报警系统与法院本部及当地派出所联网,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对人民法庭周边的巡逻和整治力度。

54、以“天平工程”建设为抓手,坚持“科技强院”工作方针,按照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纲要、高清数字法庭建设标准、司法公开相关要求和信息化运维规范,实现人民法庭信息化与全市三级法院信息化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55、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应当服务司法公正与司法政务管理,确保具备案件管理、远程汇报、庭审记录和司法公开的软硬件系统,具备支持法官审判的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等知识库系统。

56、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应当服务司法公开与诉讼服务,在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裁判文书、审判流程等信息的同时,及时更新发布法庭相关信息,认真回复当事人的关切,满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案件查询等需求,提供便捷的参与上诉案件审理的技术环境。

57、人民法庭干警应当强化信息化意识,着力实现信息技术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大力提升信息化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增强全力支持人民法庭工作的服务意识。每个人民法庭至少配备一名兼职信息技术员,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

58、市高院和有关基层法院的党组应当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将人民法庭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做到精力向基层集中、力量向基层加强、政策向基层倾斜、工作向基层贴近。

59、市高院成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人民法庭工作,组长、副组长由主管相关业务的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民事审判第一庭。

60、市高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等各项工作;

(2)审查人民法庭的设置、撤销和变更;

(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人民法庭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的规划实施工作以及人民法庭的考核、评比、表彰、宣传工作;

(4)调研人民法庭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人民法庭的先进工作经验;

(5)向上级机关报告全市人民法庭工作。

61、高中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深入研究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类型化问题,按照审级独立要求,通过案件审理、发改案件通报分析、典型案例指导、总结归纳裁判标准等方式,做好对人民法庭的业务指导。

62、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法院应当明确主管人民法庭工作的院领导,人民法庭数量较多的应当设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院人民法庭工作,并协调相关综合、业务部门,做好对本院人民法庭的服务和指导。

63、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不同职能定位,为繁荣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人民法庭理论研究工作机制;以问题为导向,从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中总结提炼理论研究的素材,着重研究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如何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开展好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等重大课题,形成理论研究成果,切实实现成果转化,指导和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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