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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探索十个机制加强调解工作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更好地发挥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北京市三级法院紧紧围绕化解矛盾这一主线,注重探索调解机制,法院内部加强诉讼调解,对外积极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2005年以来,52%的民事案件通过调解撤诉解决。他们的做法是:

一、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北京法院把加强诉讼调解作为审判机关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工作标准定在案结事了上,积极探索调解新方法。

(一)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律师主持和解等庭前和解“三项制度”

为及时平复矛盾纠纷,朝阳区人民法院自2005年以来实行了庭前和解三项制度。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是指案件自移送审判庭到进入开庭审理前,法官助理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主持调解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但法官助理除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外,还应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首先,做好庭前调解与证据交换的衔接工作。举证期限届满时,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情复杂的案件应安排庭前证据交换,对于案情简单的,不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但应将庭前调解中查明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对方是否认可等情况记人笔录。其次,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于2日内填写移送庭审报告书,连同卷宗材料及时移交法官。2005年至2007年,该院法官助理庭前调解18,458件,占同期全院审结案件的13%。为发挥特邀调解员特有的地缘优势,妥善化解大量矛盾激化的“骨头”案,该院推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特邀调解员属于法院聘任的协助法官进行案件调解的审判辅助人员,由各审判庭推荐使用,由法院统一聘任和管理。特邀调解员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特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后者可以委派其工作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代表参与案件调解。担任特邀调解员的人员必须是所在街、乡的人民调解员,或与参与调解的案件当事人间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或具备特定专业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2005年至2007年,该院先后聘请了两届共354名工作在各行各业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共在诉讼中和诉讼外化解纠纷14,653件(诉讼中1225件,诉讼外13,428件)。为发挥律师的专业资源优势,促进调解专业化与社会化的融合,该院推出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在双方当事人均聘请了代理律师的案件中,由律师居中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的工作。依托该区相对成熟和丰富的律师资源,2005年至2007年,该院律师参与或主持和解案件2572件。

(二)“双主动”审判模式

为进一步发挥法官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在法律框架内依照标准化工作程序解决纠纷,东城区人民法院推出“双主动”审判模式,通过法官的主动提示调解、主动解读裁判、主动指导履行,启发、感化、引导、影响当事人主动化解纠纷、主动达成调解、主动认同裁判、主动履行义务。“双主动”审判模式包括庭审前的问题解答、庭审中的调解程序提示、宣判时的裁判解读和裁判生效后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导四项具体制度。问题解答是针对审判中常见的类型化案件,将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常提出的一般性问题加以归纳,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政策为依据制作成书面的类型化案件问题解答,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问题解答》、《买卖合同纠纷疑难解答》等,在庭审前向相关案件当事人发放,引导其主动分析利弊,合理预期诉讼风险及诉讼结果,理性参与诉讼,实现撤诉率与庭前和解率提高的效果。调解程序提示是指充分行使法官的释明权,设计符合当事人需要的调解程序,通过发放《案件调解程序提示书》,在庭审中对调解程序进行提示,赋予当事人调解时机选择权和调解方式决定权,引导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程序。提示书明确了调解原则以及调解解决纠纷的意义,对申请回避、是否公开调解、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诉讼费用承担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阐述,增加了调解程序的透明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裁判解读是指法官在宣判时主动解读裁判理由,抓住宣判后至一审裁判生效前,一审裁判生效后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诉前两个时机,解读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条文三类内容,把握解读裁判文书的宽度、深度、态度和角度四个尺度,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与信服度,促使其主动服判息诉或者合理进行上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导是指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放《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导书》,告知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益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注意事项等,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降低申请执行率。经过实践,实行该模式的东城区法院,取得了调解率、自动履行率上升,上诉率、上访率下降的成效。

(三)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

结合有些案件借助社会力量调解能够取得更好效果的实际,全市法院探索了参与调解、委托调解等措施,海淀区人民法院实行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该院从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会员企业中聘请在商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丰富商业运营经验的企业家作为调解员,在商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对案件进行调解,法庭对经特邀调解员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和确认。该制度具体流程是:立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选择适合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并由法官助理向案件双方当事人介绍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及调解员,征求是否选择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则由法官助理推荐或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确定后,法官助理将案件当事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材料复印件送交调解员,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案件经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并且能即时履行,可由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调解方案不能即时履行,法庭可应当事人请求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特邀调解员将案卷材料退还法庭,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07年以来,海淀区法院上地法庭4名特邀调解员对42起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成功36起,涉及标的额四百余万元,调解周期3-5天,并且36起案件均自动履行,无一进入执行程序。

(四)类型化调解机制

类型化调解机制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特点分别设置相应的调处模式和审判资源配置形式,并且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分引入社会力量,通过多方联动进而实现调处机制的对接化、调解流程的制度化、调解人员的专家化、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例如,石景山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物业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传统型纠纷四类案件试行了类型化调解机制后,2007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70%。

(五)“立保同步,保调对接”工作机制

为促进立案阶段的调解、和解工作,使得矛盾在第一时间得以化解,有的法院充分利用财产保全机构设置在立案庭的优势,实行“立保同步、保调对接”工作模式,要求在完成财产保全后,负责保全工作的法官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保全后的调解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结清债权债务的,立案庭即时审查结案;如经过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即时结清的,或双方有和解意愿,需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立案庭将案件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相关审判庭,由审判庭继续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这种做法促进了立案阶段的调解、和解工作,使得矛盾在第一时间得以化解。例如,实施该机制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在立案阶段通过保全促成当事人和解撤诉29件,涉及标的额达人民币9.7亿元。

(六)探索调解激励新机制

为了有效调动法官调解的积极性,一些法院将调解指标纳入部门和干警业绩考评体系,规定调解结案一件,视为结案两件,调撤率超过考评指标的予以加分。同时,对调解成效突出的审判人员通过授予“审判质量奖”等方式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正面引导和鼓励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年终总结工作时,都在各审判庭评选调解能手、调解状元,以此激励广大审判人员积极开展有效的调解工作,并努力取得最佳的调解结果。

二、积极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北京既是现代化、国际化的大都市,又有相对偏远的山村;既有标的额上亿元甚至数十亿的经济纠纷,又有很多小额经济纠纷。多元的经济主体、多元的社会结构和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势必对争议解决方式提出多样化的要求,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北京法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会同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诉前和解工作机制

诉前和解工作机制即由法院在立案前,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选择,自行或委托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该机制主要包括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和督促履行。立案阶段的诉前和解是由立案法官在立案接待过程中,对于有诉前化解可能的纠纷,提出诉前化解的建议,指导起诉人选择诉前调解的制度,并自行化解纠纷或者经当事人同意由立案庭法官委托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督促履行是法院根据执行申请的具体情况,对有主动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对义务人进行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给予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缓冲时间,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对于经督促工作后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人,尤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又进入执行程序但仍不履行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上限罚款或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执行措施,增加拒不执行的违法成本,维护司法权威。据朝阳区人民法院统计,2007年,该院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处理纠纷6412件,执行立案前的执行督促1893件。

(二)“四点一线”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该机制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巡回法庭进社区”、“人民调解进法院”、“司法行政齐联动”、“行业法院共调解”四项举措为重点着力构建的解决纠纷机制。“巡回法庭进社区”是指法官进社区巡回办案、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人民调解进法院”是指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司法局派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法院派速录员协助工作。人民调解室的主要工作程序是:法院立案接待人员对前来法院诉讼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征询当事人意见,告知可以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的,引导至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对双方调解结果进行确认,法院依法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后依法定程序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诉前调解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未能调解成功,当事人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司法行政齐联动”是指法院与交通队建立“交通事故调处快速通道”,交通民警将法院制作的“通道”程序告知书在事故现场向当事人发放,由当事人决定是否选择该“快速处理”办法,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与法官预约,由法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立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行业法院共调解”是指对医患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与医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共同调解。医患纠纷解决模式是指医院与患者进行先期工作或达成基本调解协议后,由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对协议进行确认,或者应医院或患者的邀请,派法官到医院与医疗单位共同进行调解,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时转入诉讼程序。消费者权益纠纷快速调解模式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的工作人员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法院提供法律帮助或指导的,法院可委派巡回法官提供法律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后可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时间到法院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日后当事人之间在履行问题上发生纠纷,不用另行起诉,可依据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实行上述机制的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巡回法庭到各调解委员会指导人员调解员调解纠纷300件,直接调解纠纷68件。人民调解工作室共调解各类纠纷236件。“交通事故调处快速通道”受理申请八十余起,促成调解六十余起。协助区消协调解纠纷39件,涉案标的1.7万余元,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认和调解解决了医患纠纷9起。

(三)“五元一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该机制首先在怀柔区人民法院试行。“五元”,是指参与矛盾调解的五个主体单位,包括法庭、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一点”则是法院设立的巡回审判点。其具体运作模式是:

1.诉前阶段。纠纷发生后,当地民调组织迅速掌握纠纷情况,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以下简称组织)调解不成功的,向当地司法所汇报,申请司法助理员共同调解,此时法庭及时介入,负责对民调组织和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司法所介入后仍不能有效化解纠纷,法庭则直接参与到诉前的纠纷调解中,同时根据案情,其他调解主体也都参与进来,集中各方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没有经过民调组织调解而直接起诉的纠纷,立案人员经当事人同意,先不予立案,发放“调解通知书”,引导当事人接受民调组织的调解,民调组织调解后,法庭对调解协议确认。在这种诉前对接方式中,立案法官把当事人的各种情况及通过诉讼要达到的目的及时传递给相关民调组织,民调组织根据法院提供的情况准确确定调解的思路、主线,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2006年至2007年,怀柔区人民法院共发放调解通知书528份,协助各乡镇司法所和村级民调组织调解成功367件;进行个案指导的纠纷有368余件,调解成功313件;诉前直接参与调解纠纷68件,调解成功61件。

2.诉中阶段。对各部门联合调解仍不能化解的纠纷,法庭则现场收案,就地审理,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点的作用;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仍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采取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和联合调解的方法继续发挥其他调解主体的作用。2006年至2007年,怀柔区人民法院采取三种方式调解案件410件,调解成功301件。

3.诉后阶段。对没有调解成功的案件,继续发挥“五元一点”的调解作用,引导当事人达成诉后执行和解,切实做到案结事了。2007年,怀柔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通过努力发挥“五元一点”调解机制的作用,共采取执行和解结案171件,结案标的1576万元,同比提高了192%。

(四)“三贴近”指导民调工作模式

该模式以“贴近实际、贴近基础、贴近群众”为工作方针,根据民调组织实际需求,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地指导,以促进民调组织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能力。例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纠纷特点,主动深入企业、社区、农村开展法制宣传,精心制作农村土地承包、企业合同、常见纠纷调解要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四个专题内容的指导民调系列手册以及《婚姻纠纷提示录》、《民事诉讼流程图》等宣传材料近千份,向全区主要基层民调组织发放,详细介绍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各自优势,引导纠纷当事人合理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指导人民调解员以正确的方式化解矛盾。同时制作格式化的人民调解协议范本,讲解开展调解工作时应注意的事项,通过指导民调过程中掌握的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当事人认可程度等相关情况,适时向区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作为对人民调解员奖惩的参考性依据。此外,门头沟人民法院还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培训步骤、日程安排、授课内容、培训对象、办班规模,定期对民调组织进行专题培训。按照规模,分别举办大型的全区调委会主任培训班,中型的三镇调解员培训班,小型的某几个调委会调解员培训班等。按照内容,举办以“建立和谐家庭”、“建立和睦邻里关系”、“建立诚信经营观念”等内容为主题的系列培训班。按照时机,以《物权法》出台、人民调解组织换届选举为契机,加强对新法的宣传和对新任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据统计,近3年,由该院培训过的基层人民调解员近2万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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