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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新闻发布工作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是党和国家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的重要形式。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审判公开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北京市法院新闻发布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通过发布重要审判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做好经常性的沟通工作,为首都法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发言人制度和归口管理。

新闻发布由各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部门对外以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新闻。

各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由本院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院领导或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人担任,代表所在人民法院发布新闻。必要时,新闻发言人可邀请有关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发布新闻并回答记者提问。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关于法院综合性全局工作、专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及改革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措施;重要审判成果或重大、典型及社会关注案件的审判情况;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人民法院举办的重大活动;法院调研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验;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或澄清;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发布新闻通稿或提供报道材料;发布新闻公报;以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名义发布声明、谈话,答复记者的问询;组织或接受记者采访;其他发布方式。

第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或沟通、协调。

第六条 为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的计划性,各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要提前与新闻宣传办公室共同制订新闻发布计划。新闻发布的材料由主管业务部门准备,主管院领导审定。书面材料包括新闻发布通稿、有关背景材料及有关问题的答问口径等。新闻宣传办公室可视情况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协调新闻发布的内容及口径。

第七条 加强与审判工作有关的突发事件或已经形成媒体关注的热点的新闻发布工作。在研究和决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方案时,必须包括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密切配合,随时了解舆论的有关反应,组织有针对性的答疑解惑。

第八条 新闻发布人应着装规范、举止文明、言语谨慎、不卑不亢。

第九条 新闻发布活动均应有文字、录音和录像资料,新闻发布信息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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