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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做好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现就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培训的目标、种类和要求

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总目标是促进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审判业务素质的养成,不断提高他们的审判业务技能,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的实现。

人民陪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1.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

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的目标是通过岗前培训,使初任人民陪审员明确工作职责,较为系统地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职业道德规范、审判纪律要求及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集中脱产培训,自学不少于3周,并通过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的统一考试及考核。

2.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培训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培训的目标是通过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不断深化对陪审职责的认识,不断强化对法律及其精髓的理解,逐步提高审判业务技能。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二、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人民陪审员培训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结合陪审实务进行,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培训对象的要求有所侧重。除集中授课外,培训还可采取庭审观摩、专题研讨、在职自学等多种形式。根据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确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如下:

(一)培训的内容

1.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的内容

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职责与定位、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由综合知识、法律业务知识与业务技能、庭审观摩与经验交流三个单元组成。

(1)综合知识单元(不少于6学时)。本单元的培训目的是使参加培训的人民陪审员熟悉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及主要审判制度、审判人员及其职责,深刻认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掌握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和审判纪律的主要内容。本单元培训内容包括:

①中国司法制度:介绍我国的司法体系,重点介绍《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②思想政治素养:重点介绍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③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主要内容。

④审判纪律与司法廉洁:重点介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审判纪律要求与法院反腐倡廉工作要求。

⑤司法礼仪:介绍法院工作中的司法礼仪,重点介绍庭审礼仪、语言要求和行为规范等内容。

(2)法律业务知识及业务技能单元(不少于12学时)。本单元的培训目的是使人民陪审员了解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联系密切的相关法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着重掌握《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一审程序规定的内容。本单元培训内容包括:

①程序法基本知识

Ⅰ.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介绍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管辖、诉讼参与人、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等基本知识,重点讲授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及附带民事程序、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Ⅱ.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介绍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诉权与诉的关系、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法院调解、民事审判程序、执行异议等基本知识,重点讲授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Ⅲ.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基本知识,重点讲授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②证据制度基本知识:证据的概念和属性、证据的种类、证据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审查与判断等基本理论,重点讲授证据的种类和证明责任。

③审判基本技能: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权及其规则、法律适用中的解释规则)和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法院调解书和调解协议、法院调解相关技能),重点讲授法院调解。

④实体法基本知识

Ⅰ.刑法基本知识:重点讲授刑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单位犯罪、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法分则中常见罪的犯罪构成和认定。

Ⅱ.民商法基本知识:重点讲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订立、内容和形式、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终止)、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婚姻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离婚、扶养、抚养、赡养、财产)和继承法(继承)的基本知识。

Ⅲ.行政法基本知识:重点讲授行政法的概念及调整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的基本知识。

(3)庭审观摩与经验交流单元(不少于6学时)。本单元的培训目的是使人民陪审员通过庭审观摩,了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加深对审判程序的认识;通过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之间、人民陪审员之间的交流,加深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审判工作及人民陪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本单元培训内容包括:

①由各法院自行安排本院人民陪审员观摩法官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设置专题,组织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之间、人民陪审员相互之间的交流、讨论;

③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优秀人民陪审员就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的作用及在庭审中应着重注意的问题做经验介绍。

2.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培训的内容

(1)思想政治素养培训。各法院应围绕人民法院每年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举办专题讲座,对人民陪审员开展思想政治素养培训。

(2)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各法院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研究确定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培训的内容及形式,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在帮助人民陪审员学习相关实体法律基本知识,掌握基本审判技能,深化诉讼法基本知识的同时,应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学习内容为主,提高对证据认定、举证责任及期限、庭审技能、调解技能的正确适用能力。

(二)培训的形式

1.人民陪审员培训可以采取集中脱产培训和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各法院也可以根据本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人民陪审员脱产培训和在职自学可以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形式进行。

2.为丰富人民陪审员培训的形式,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在北京法院局域网教育培训网页设立“人民陪审员培训”专栏,利用网络资源开展人民陪审员培训。“人民陪审员培训”专栏内容包括“通知文件”、“培训课程”和“经验交流”三个栏目,发布人民陪审员培训相关通知文件、讲座文字或视频课件、增编的参考资料和经验交流材料等。人民陪审员可以登录学习,并累计学时。

三、组织实施

(一)岗前培训

1.人民陪审员岗前集中培训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大规模换届选任的情况,每五年组织一次,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可以利用本市法院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在人民陪审员换届完成后,利用一周的时间以专题讲座的形式对全市新选任和续聘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脱产培训。

2.未能在市高级法院统一组织岗前培训期间组织新选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或拟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人民法院,在选任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本工作意见开展培训工作。各法院须在开展人民陪审员培训一个月前,将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和考试方案等)报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审批并提交考试申请。在培训结束后,各法院组织新选任、增选人民陪审员参加岗前考试。

3.各法院完成人民陪审员换届工作后,在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前,可根据“人民陪审员培训”专栏“培训课程”栏目的内容,组织换届后的人民陪审员开展先期培训。先期培训完成的学时,可计入岗前集中培训总学时。

(二)任职期间的培训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原则上由各法院自行拟订教学方案并实施,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将适时举办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专题讲座。

1.各法院应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结合陪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对人民陪审员开展培训,深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职能、陪审制度、审判纪律及司法廉洁和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认识,帮助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行陪审职责,推动人民陪审制度健康发展。

2.各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在职培训,应充分利用国家法官学院《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第二版)》和《实用法律汇编(第二版)》,市高级法院编辑、下发的《人民陪审员实用规范汇编(补充版)》和《北京法院2009届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讲义》等教材,结合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培训。

3.各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培训”专栏的培训课程,自行组织本院人民陪审员适时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对基本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的熟悉和运用能力,为人民陪审员顺利履行陪审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培训”专栏的培训课程能够不断更新,各法院应在自行举办的岗前培训和任职培训期间做好录音、录像和文字整理工作。每个法院每年应当向“人民陪审员培训”专栏推荐不少于4学时的培训课程(视频、文字形式均可)。

(三)保障措施

1.为保证人民陪审员按时参加培训,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各法院,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同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基层组织,以便其妥善安排工作、生活等。

2.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的培训条件。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按实际培训时间给予补助。

四、培训考核

(一)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是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按照本市法院教育培训“逢训必考”的原则,为检验人民陪审员培训效果,促进人民陪审员培训效果的有效转化,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

1.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考核

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考核由培训情况考核和书面考试两部分组成。(1)培训情况由各法院负责考核。凡参加培训未达到24学时者,一律不得参加书面考试。(2)书面考试由市高级法院统一命题,各法院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自行阅卷,并根据人民陪审员参训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考核的成绩。

2.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考核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考核由各法院在培训结束后自行组织。各法院应根据培训内容自行拟定试题进行考试,并根据人民陪审员参训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培训考核的成绩。

(二)《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

1.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考核完成后,凡参加培训累计满24学时,且考核成绩及格的,岗前培训被评定为合格。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将为其颁发《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凡培训学时累计不满24学时,或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须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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