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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规范立案阶段工作量统计工作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全市法院立案阶段工作量统计工作,统一数据统计标准,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研究和运用,如实反映立案工作运行情况,研究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举措,提升立案审判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和基本要求】立案审判工作量统计坚持准确、有效、实用、真实的原则,每一项统计数据应有相应的登记信息或者卷宗材料备案。

第三条【立案工作量统计的内容】立案审判工作量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案指导量;

(二)处理重大敏感性纠纷量;

(三)立案化解纠纷量;

(四)立案调解量;

(五)审理案件量;

(六)立案量。

第四条【立案指导量的内涵及种类】立案指导量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厅接待当事人,并对其进行立案指导,开展风险告知、息诉服判等工作的数量统计,主要分为一般询问、材料接转、案件查询、立案咨询、申请立案接待量五类。

第五条【立案指导量的统计方式及依据】立案庭建立接待信息登记制度作为统计立案指导量的依据,分类对每一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咨询内容进行简要登记。接待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日期、接待人、起诉人及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咨询内容、处理结果。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起诉的,都应当进行登记。

来电、来信要求起诉的,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六条【处理重大敏感性纠纷量的内涵及种类】处理重大敏感性纠纷量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接待及化解的重大敏感性纠纷的数量,主要分为处理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重大敏感性纠纷量五类,同时,按纠纷涉及的重大敏感性因素又可分为以下十六类:

(一)政治敏感性纠纷;

(二)体制性纠纷;

(三)公益类纠纷;

(四)宪法类纠纷;

(五)突发事件类纠纷;

(六)重大行政类纠纷;

(七)涉及重要部门的纠纷;

(八)群体性纠纷;

(九)涉及经济安全的纠纷;

(十)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纠纷;

(十一)涉及农村、农民纠纷;

(十二)与历史遗留问题有关的纠纷;

(十三)影响大的名誉权纠纷;

(十四)涉及重点人物的纠纷;

(十五)涉外国人、国际组织的纠纷;

(十六)其他。

第七条【处理重大敏感性纠纷量的统计方式及依据】立案庭建立处理重大敏感性纠纷登记制度,对于经立案指导或者以调解方式化解的重大敏感性纠纷应建立卷宗。

处理重大敏感性纠纷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日期、接待人、起诉人、被起诉人姓名或名称、纠纷类型及案由、涉及的重大敏感性因素、处理方法(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情况)、处理结果、该纠纷涉及的人数、接待人次、是否形成信访。处理结果分为:立案、不予立案且未收取起诉材料、裁定不予受理、经立案指导化解、调解解决。不予立案且未收取起诉材料的纠纷和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对后续是否形成信访进行登记。

经立案指导或者以调解方式化解的重大敏感性纠纷,立案庭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立案化解纠纷卷宗材料要求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立案调解卷宗材料要求建立卷宗。

第八条【立案化解纠纷量的内涵及种类】立案化解纠纷量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经立案指导和风险告知,起诉人撤回起诉的纠纷数量。

按化解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种类进行统计:

(一)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起诉人依法到其他机关解决纠纷的;

(二)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起诉人依法到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的;

(三)当事人自愿选择法院外的或与法院无委托关系的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等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的;

(四)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五)原告不能明确被告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且没有下落不明相关证据的;

(六)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证据支持的;

(七)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的基础证据的;

(八)诉求利益明显小于诉讼成本;

(九)群体性纠纷,有在先判决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十一)其他经立案释明、引导和风险告知,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情形。

第九条【立案化解纠纷量的统计方式及依据】立案庭建立立卷制度作为统计立案化解纠纷量的依据。

在立案阶段化解纠纷量统一使用审前号,编号方式为:(年度)+法院简称+案件类型+审前字第×××号。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审前号、接待日期、接待人或审查人、起诉人和被起诉人姓名或名称、纠纷涉及的案由、化解方式等。

卷宗材料主要包括:起诉书原件或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化解工作笔录,化解工作笔录可以制作制式笔录,主要记录法官进行立案指导和风险告知的内容及当事人同意撤回起诉材料的内容,由起诉人或其代理人和法官签字。

第十条【立案调解纠纷量的内涵及种类】立案调解纠纷量是指立案阶段当事人同意调解和调解成功的纠纷数量,主要分为法官调解和委托调解两种形式;其中,委托调解是指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将纠纷委托其他组织进行的调解。

立案庭应对委托本院立案大厅人民调解室或人民调解窗口进行调解的纠纷数量和调解成功的纠纷数量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立案调解纠纷量的统计方式及依据】立案庭建立立卷制度作为统计立案调解纠纷量的依据。

进入立案调解的纠纷统一使用审前号,编号方式为:(年度)+法院简称+案件类型+审前(调)字第×××号,调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案件,使用立案号。

立案调解纠纷量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案日期、调解人、起诉人和被起诉人姓名或名称、案由、调解结果、相应的法律文书、结束调解的日期。调解结果分为调解不成、达成调解协议、撤回起诉、裁定撤诉、立案后出具调解书五种。

立案调解以立案后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定撤诉方式结案的,按照诉讼卷宗的立卷要求立诉讼卷宗;以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撤回起诉方式结案的,应比照诉讼卷宗立卷要求立立案调解卷宗。立案调解卷宗材料主要包括:起诉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手续)、立案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亲笔签字或盖章)、证据材料、谈话笔录、调解协议或者撤诉申请书等。

第十二条【审理案件量的内涵及种类】审理案件量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庭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案件的数量,主要分为不予受理案件量、管辖权异议案件量、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量和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量四类。

第十三条【审理案件量的统计方式及依据】立案庭建立审理案件登记制度,并及时在“北京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案件各个审理阶段的信息及结案信息作为统计审理案件量的依据。

审理案件(不予受理案件量、管辖权异议案件量、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量)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审前号(案号)、接待日期、接待人或审查人、起诉人和被起诉人姓名或名称、纠纷涉及的案由、审理工作(谈话或书面审理)、处理结果等。

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的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收案移转案件日期、移转案件法院、本庭接收承办人、起诉人和被起诉人姓名或名称、案件名称及案由、办理工作、处理结果(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结果)。

每一件审理的案件均应有案号、承办法官和相应的诉讼卷宗材料。

第十四条【立案量的内涵及种类】立案量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各类案件的数量,主要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立案量五类。

第十五条【立案量的统计方式及依据】对于依法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及时在“北京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案件立案信息并分案作为统计立案量的依据。

每一件立案案件均应有对应的案号、承办法官和诉讼卷宗材料。

第十六条【其他统计数据】立案庭可以结合本院立案工作实际情况,对起诉登记、程序审查和立案调解过程中实际发生工作量的以下数据进行统计,并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或者立卷制度作为统计依据:

(一)给予司法救助的案件量;

(二)进入程序审查阶段的案件量;

(三)送达工作量;

(四)其他工作量。

第十七条【统计职责】立案庭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数据的登记、卷宗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统计时间】立案庭按司法统计月对立案审判工作量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并制作工作量统计报表,于每月21日报本院相关部门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备案。

第十九条【统计数据的研究和运用】立案庭应加强对立案工作量统计数据的研究和运用,总结工作规律,制定相应的工作举措,实现数据的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卷宗归档】本规定所涉卷宗应按照审前号编号顺序送交本院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一条【考核】人民法院按照立案庭人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应坚持数量和质量相结合,质量优先的原则:

(一)立案接待人员按照立案指导量、立案量和化解纠纷量进行考核;

(二)程序审查人员按照审查案件量、化解纠纷量和审理案件量进行考核;

(三)立案调解人员按照调解纠纷量、化解纠纷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管理和监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工作量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院立案庭应加强对本院立案审判工作量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登记内容和卷宗材料规范。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施】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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