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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3年几类参照指标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4]142号【发布日期】2004.05.10【实施日期】2004.05.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5月27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3]154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1999年至2002年北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14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和完整性,现将我院研究室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2003年度最新统计资料予以公布,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2004年5月10日

2003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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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标            │单位│ 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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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元│ 11123.8 │

├──────────────────┼──┼─────┤

│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   │ 元│ 138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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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元│ 25312  │

├──────────────────┼──┼─────┤

│4.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 元│ 4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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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 元│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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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失业保险金)│ 元│ 326-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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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      │ 元│ 7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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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 元│ 6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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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    │ 元│ 4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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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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