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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469号【发布日期】2009.11.10【实施日期】2009.11.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于2009年10月26日至27日在北京市法官进修学院召开。会议总结了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研究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主管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院领导和审判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从事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同志参加了会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厚森出席会议并讲话。纪要如下:

一、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会议认为,2009年4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推广和完善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会议以来,高级法院确定的8项工作已经在全市法院逐步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发挥了服务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服务审判人员、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审判行为的作用:

一是服务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十分明显。审判事务管理机构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审判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的官司;通过开展案件查询等审判事务性工作,司法审判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明白”的官司;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基本上解决了当事人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承办法官无暇接待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的矛盾,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诉讼,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便捷”的官司;通过开展诉讼引导等审判事务性工作,切实做到了当事人到法院来有人接待、咨询问题有人回答、提交诉讼材料有人接收、诉讼活动有人引导,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近期,高级法院政治部门通过暗访证实,北京法院窗口服务工作水平普遍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窗口工作更加满意。

二是服务审判人员成效显著。切实减轻了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缓解了工作压力,大大减少了审判人员从事事务性工作的时间,使法官得以从繁冗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理和裁判案件,有助于保证和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据统计,海淀法院、东城法院开展审判事务管理以来,为每名法官平均减少约18日的工作量,其他法院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另一方面,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帮助当事人联系法官或者代收诉讼材料,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避免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如二中院、海淀等法院自开展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以来,当事人对法官的投诉率明显降低。

三是整合了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将各业务庭室的部分审判事务性工作集中办理,跨庭室整合审判资源,实现司法资源的最大利用,在方便当事人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了上诉案件移转用时过长和移转合格率不高的问题。如一中院上诉案件移转用时不超过33天的比例已经由30%提高到96%,石景山法院上诉案件移转合格率已经由87%提高到100%。

四是规范了司法行为,减少了工作漏洞。将分散的审判事务性工作统一由一个部门处理,形成集中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管理,促进了执法尺度的统一,有效防止同样的审判事务性工作由不同部门分别处理而导致的执法差异。如以往对于发回重审案件缺乏有效监督,部分发回重审案件长时间不立案,甚至导致对刑事被告人超期羁押,而由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上诉案件移转则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诉讼保全提示工作有利于提醒法官保全措施何时到期,并催促其采取相应措施,西城法院审判事务管理机构自开展诉讼保全提示工作以来,未出现一起超期事件。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在收取诉讼材料时要出具收转单,当事人提交了什么诉讼材料、何时提交等情况均一目了然,改变了收取诉讼材料不出具收条等不规范的做法。此外,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的评估、鉴定、审计等工作,以及审限管理、监督均衡结案等工作,通过分权制约和有效监督,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会议认为,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效是令人鼓舞的,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认识到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尚处在发展的初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对审判事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高级法院推广和完善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后,大部分法院充分认识到开展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个别法院还存在模糊认识,思想和行动还没有统一到高级法院的部署上来,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落后于全市法院的整体水平。

二是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发展不平衡。有些法院审判事务管理机构成立时间长、设备设施齐全、人员力量配备较强;有些法院审判事务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虽然不长,但人员、设备到位很快,发展势头很好。但也有一些法院设备和人员还未完全到位,工作还未全面开展。

三是审判事务管理职能发挥不平衡。当前,诉讼引导、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等具有服务职能的工作开展较好,未单独成立审判事务管理机构的法院也由立案庭负责开展了上述工作。而案件移转、司法鉴定、诉讼保全提示等具有管理职能的工作,由于机构成立时间短、人员不到位、软件技术不支持等原因,各院未能按照高级法院的要求全部开展起来。

三、今后一个时期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与会人员针对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讨论,认为进一步推进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广和完善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是2009年北京市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之一。全市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继续推进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院党组要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全市法院“一盘棋”,在高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进一步推进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岗位要求合理配备审判事务管理机构的人员,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强调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穿着法院制服,使用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服务。

二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高级法院的指导思想,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不搞“一刀切”,各院可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已经成立机构的法院要配齐人员、配好设备,切切实实开展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没有成立审判事务管理机构的法院也要认真落实高级法院的要求,全面开展8项审判事务管理工作。

三是注重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均衡发展。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职能定位于服务与管理符合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发展规律,符合审判工作实际。服务与管理职能是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可偏废。在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开展的初期,侧重服务职能是基于现实的考虑,随着服务职能的全面开展,今后要注意加强管理职能。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在服务人民群众、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只有加强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才能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效率,才能减少和避免工作失误或错误,这是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对审判人员最好的服务,也是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最好的服务。因此,只有将服务与管理的作用都充分发挥好,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职能定位,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北京法院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四是全面开展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各院在按照高级法院的要求全面开展8项工作的基础上,要注意开展好以下工作:1、要严格审查上诉案件移转是否超期,是否合格,对二审法院退回的不合格案件进行通报,对超期原因、不合格原因进行总结,并协调督促审判部门采取相应措施;2、部分法院要改变以往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发回重审案件2日内重新立案的规定,让案件尽快进入审判程序;3、要通过集中办理司法鉴定和上诉案件移转工作,并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严格监控审限中止与恢复。

五是加强调研,做好沟通交流工作。要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不断调研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范围,深入研究各项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认真统计开展各项工作的前后对比数字。如果一项事务性工作,由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开展后,并不能实现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效率、服务审判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目的。那么,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开展这项工作就不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就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审判事务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进一步了解法官和人民群众对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审判事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以及审判人员最需要的、最切实的。并通过沟通交流平台,介绍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开展的目的、解决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使审判人员、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了解、理解和支持审判事务管理工作。

六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评机制。科学的考评机制是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目标达成的重要保障,也是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的重要手段。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考评应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对其他审判部门的考评,审判事务管理工作通过管理功能的发挥,对上诉案件移转用时、超期移转率、不合格卷宗退回率、案件审限中止及恢复、延审次数及时间等进行统计和通报,并作为“双先”考评内容。另一方面,对全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机构自身工作的考评,高级法院要探索建立完善的审判事务工作量统计机制,根据自身工作特点,确立考评标准,将对各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考评纳入全市法院工作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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