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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6]97号【发布日期】2006.03.31【实施日期】2006.03.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全市法院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下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结合法院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牢固树立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特别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用。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就是要主动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人民政协的监督之下,这既是落实我国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特别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需要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来保障和实现。面对复杂形势和繁重任务,人民法院要履行好各项职能,不仅需要法院自身努力,而且更需要党委的领导、人大以及政协的关心与支持。

全市各级法院要加强领导干部、法官及工作人员人民政协理论、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以及市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的学习和培训,要将上述内容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法官及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加强青年法官的教育和引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让每位领导干部、法官及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法院应尽的法定职责,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也是对人民法院的有力支持和帮助。

二、丰富形式,为人民政协及政协委员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但具体到法院而言,积极为人民政协及政协委员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与人民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条件,认真听取和研究其就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认真办理党派提案或委员提案、来信。认真落实市高级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严格程序,讲究质量,注重实效。切实把对提案、来信的办理情况纳入全市法院先进法院考评体系当中。

三是坚持定期向政协委员寄送工作情况通报、参阅资料等,及时召开情况通报会,提供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信息,通报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是坚持和完善邀请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制度,针对社会上有影响以及委员关注的案件,邀请委员旁听并座谈,听取对庭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法院也可以邀请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等工作。

五是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随时对法院工作以及审判作风纪律问题进行监督,以便法院更好地改进工作。

六是通过法定的选任程序选任政协委员为人民陪审员,增进委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

七是充分发挥短信服务平台作用,加强法院与委员之间的相互联系与沟通。

八是充分利用代表、委员、监督员工作场所,让该工作场所成为政协委员“自己的家”。

九是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适当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本院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班,促进政协委员对法律知识以及立法精神的理解。

三、抓好各项措施落实,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促进法院的各项工作是统一的,二者并不矛盾,其结合点正在于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上。

一是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抓好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各法院要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找准法院工作与政协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不能“两张皮”,更不能搞形式主义。

二是针对法院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抓好各项具体措施落实。比如,一些审判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司法为民的意识、服务发展的意识还不够强等。各级法院务必以贯彻市委《通知》为契机,认真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处理好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

三是积极开展调研,抓好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调研,努力探索有利于人民政协及政协委员履职的新思路、新形式、新方法。

总之,全市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努力做到对政协地位和作用认识到位、有关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支持力度到位,全面提高法院工作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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