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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法院实行“执行接待日”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0]101号【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反映意见,畅通当事人诉求渠道,促进执行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接待日”。

二、执行接待日,由各院全体执行人员集中接待本院执行案件当事人。

三、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说明和法律释明工作。

四、执行接待日,对来访当事人必须进行登记。

五、接待当事人,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笔录并入卷。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接待摘报制度。在每个接待日后三日内将接待情况形成摘报呈送本院领导阅批。

七、各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应当精心组织“执行接待日”的接待工作,加强对接待日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各级人民法院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并将研究笔录入卷。

各级法院主管院长应当主持对重大事项的研究处理。

九、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接待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分析报告报送高级法院执行局。不上报或逾期上报的,按照《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执行工作管理”中第4项的规定处理。

十、高级法院执行局定期汇总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接待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十一、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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