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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稳妥适用先予执行措施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0]14号【发布日期】2010.01.11【实施日期】2010.01.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拆迁类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且众多案件涉及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工程。在行政诉讼中,部分相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的申请。受理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依法审查,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出发,稳妥处理了一批涉及市重点工程项目拆迁的行政先予执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日前,市高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振清对海淀法院报送的一起先予执行案件信息作出重要批示,并对先予执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王振清副院长的重要批示,结合我市法院行政审判中先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正确适用先予执行措施,确保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现对全市法院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的相关规定依法审查。对先予执行申请的审查必须以行政诉讼案件存在为前提。

第二、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之条件。受案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理由,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单纯的商业开发项目工程原则上不适用先予执行。

第三、受案法院应当依法对先予执行所涉及的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无重大明显违法,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决定先予执行的,以书面请示的方式报市高级法院请示批准。书面请示应当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受案法院意见,连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状、答辩状、先予执行申请书、涉案项目相关情况说明及其他主要证据材料一并报送至市高级法院。必要时应当就案件情况向市高级法院进行专门汇报。

第四、经批准先予执行的受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措施到位,依法履行执行程序,并积极与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重大案件的先予执行,必要时应当向党委、人大报告,确保不发生意外事件。

第五、案件审查与先予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查明被拆迁人抵触的真正原因,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充分发挥行政协调机制效能,着力开展安置补偿纠纷化解工作,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不强而解,不执而行”。

第六、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市高级法院报告,执行完毕后应及时总结,并书面向市高级法院报告。

本通知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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