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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69号【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更好地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第22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第二条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分级负责、对口办理、统一审核的原则。

第三条 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由责任法院负责审查,认为可以终结的,报高级法院审核。

第四条 确定责任法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服生效裁判引发的信访,一般生效裁判作出法院为责任法院。二审维持的案件,一审法院为责任法院;二审改判或调解的案件,二审法院为责任法院;

(二)再审改判或调解的,再审法院为责任法院;再审维持的,按照第一项的原则确定责任法院;

(三)对其他司法行为或决定不服信访的,做出司法行为或决定的法院为责任法院;

(四)责任不明确的,由高级法院指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诉信访案件可以申请终结:

(一)原处理结果正确,经耐心解释、说服教育,不听劝阻的;

(二)原处理结果有瑕疵,已经依法补正或得到合理补偿的;

(三)原处理结果错误,已经依法纠正,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

(四)信访人满意已经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并承诺不再信访的;

(五)穷尽工作措施,信访人仍未息诉罢访,但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同意的;

(六)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已有合理救助方案,但信访人诉求过高拒绝接受,经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同意的;

(七)信访人企图借上访途径实现非法利益的;

(八)其他可以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

第六条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程序:

(一)责任法官审查化解。责任法院的责任法官应当在接收到案件2个月内,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审查化解。

(二)责任庭长审查化解。责任法官决定对案件拟报终结的,责任法院的责任庭长应当在2个月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化解。

(三)责任院领导审查化解。责任庭长决定对案件拟报终结的,责任法院主管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在1个月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化解。不能化解的,责任法院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在1个月内继续开展化解工作。

(四)落实"六步工作法"、"四员进社区"工作机制。经责任法院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审查化解后拟报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各院应认真落实"六步工作法"、"四员进社区"工作机制,经社区民警、基层组织、人民群众代表民主评议一致认为信访诉求无理且化解工作已经穷尽的前提下,经责任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

(五)责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查。基层评议后,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同意终结的案件应当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六)高级法院甄别复查。责任法院审委会讨论终结的案件,应当报高级法院甄别复查。责任法院应报送的材料包括《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申请报告》、《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呈批表》(上有责任法院的法官、庭长、院领导、审委会和基层评议意见和签字)、基层评议记录、审委会决定、案件的卷宗材料。

(七)落实稳控责任。经高级法院甄别复查后决定终结的,通知各责任法院。责任法院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报同级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签署稳控责任书落实稳控责任。稳控责任书应写明稳控责任方案,由稳控责任单位的稳控责任人、责任领导签字,稳控责任单位盖章,同时由责任法院所在区(县)联席会办公室或政法委员会加盖公章。已签署落实稳控责任的,各责任法院应及时向高级法院上报稳控责任书。

(八)高级法院作出终结决定。高级法院应在责任法院上报稳控责任书后制作书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通知书》。

在以上工作环节中,发现案件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联系高级法院进行甄别,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经最高法院再审或审查作出裁判、审查结论的,以及经过分阶段递进式化解的案件,可以不再经前三环节,直接从第四个环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对于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审理,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案件,高级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后,应当逐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经最高法院审查同意终结备案的,由高级法院及时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通知书》交责任法院。

第八条 作出终结决定的案件,责任法院应将案件终结情况答复信访人,告知的具体事项如下:

1.法院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信访;

2.上访人实施非正常上访或其他违法上访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制作录音、录像资料。

第九条 责任法院应在信访接待场所对已终结的案件进行公示,保证信访问题处理公开透明。并向信访人所在地的基层党委政府及居家委员会等通报情况。

第十条 高级法院审核过程中,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涉及面较广、可能会对首都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组织责任法院报请市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经审核作出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各级法院要明确告知信访人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

第十二条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信访人不听劝阻仍就同一问题继续信访的,责任法院要做好接待劝返、困难帮扶和教育稳控等工作。信访人无理闹访,故意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情节严重的,由责任法院接回,并上报当地政法委及公安机关做好稳控工作,必要时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三跨"、"三分离"及涉及两个以上政法机关的已终结案件,稳控及依法处理工作逐级由高级法院报请市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责任法院要对涉诉信访终结案件逐案建立档案,保存与信访人交流的谈话笔录、调解笔录及协议、录音录像资料、信访人的领款凭证和息诉罢访保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级法院或干警在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涉执行信访案件的终结,根据执行局的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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