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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69号【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开阔视野,拓展渠道,借助和利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继续下大力气做好民事、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调解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狠抓源头治理。

第三条 大力提高沟通协调能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矛盾化解工作中来。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诉前。探索建立诉讼费引导机制,通过调整诉讼费收取办法,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化解纠纷。推广"民调进院"实现无缝对接,将人民调解组织引入法院,积极协助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拓展人民调解范围,规范人民调解程序,强化人民调解力量。

第四条 积极参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法机关联动机制、各部门联合化解信访机制的建设和工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整体合力,切实利用联动机制,积极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的发生,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第五条 积极推进"四员"进社区工作机制,依托属地党委政府和综治维稳中心,整合社区民警、司法助理员、评查检察官、办案法官等力量,构建起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和教育稳控工作,将信访人吸附在当地,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六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及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等,参加涉诉信访案件的听证、调解工作。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心理医生和志愿者,疏导缓解信访人员的心理压力和情绪,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八条 实行行政救助、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并举,建立健全涉诉信访救助制度,设立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规范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诉讼调解工作,将涉诉信访预防和治理工作贯穿于案件的立案、调解、审查、执行等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申诉复查、再审、信访的全过程。要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的预防、分流、调解、疏导等作用。法院应当依靠自身力量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由法官或者法院聘请的调解人员在诉前进行调解。法院诉前调解要加强规范,形成规模,明确时限,要对诉前调解工作量进行准确统计,建立卷宗,纳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积极改进庭前调解工作,推广类型化调解工作机制,推广调解协议督促、担保履行条款的适用,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递进式化解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一步加强市高级法院立案调解、责任法院的递进式化解、市高级法院申诉审查等三阶段递进衔接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三级法院共同承担化解责任,做好当事人的判后答疑、息诉服判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退休法官从事疑难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审查处理结论正确、进行释疑解答后仍然来访的,可以组织公开听证和答复,以澄清是非,强化监督,促使信访人转变心态、回归理性。

第十五条 建立涉诉信访工作培训制度,定期选派优秀审判人员、人民调解组织业务骨干等对立案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审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广泛运用影视资料、网络、图书报刊等媒介,宣传法律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个人利益诉求。

第十七条 建立科学的涉诉信访多元化解工作考评制度,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将多元化解涉诉信访工作考评纳入人民法院年终工作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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