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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涉诉信访统计通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69号【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统计通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统计分析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科学化的基础作用,强化统计通报督促警示力度,推动源头治理工作,全面促进全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统计通报考评工作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案件有关事项通报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坚持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开展统计通报工作。统计通报数据须准确反映全市各级法院在统计周期内的涉诉信访总量以及同比变化态势,并体现出涉诉信访量与各院审判工作质效的对应关系。

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凡在一、二审审理程序中的,以及依据法定程序属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具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异议、复议等内容的诉讼行为,不作为涉诉信访数据统计。

坚持定期通报、警示督促原则。运用统计数据分析研判审判工作的不足,切实发挥涉诉信访数据统计通报对审判工作的评估警示作用,从而推动全市各级法院信访源头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涉诉信访数据按月统计,按季度通报,并进行全年总排名通报。重点敏感时期可缩短统计通报周期,重大信访事项统计通报可根据需要及时进行。

第三条 涉诉信访统计通报内容包括:

(一)中央政法委挂帐信访情况及办理情况;

(二)市联席办挂帐信访情况及办理情况;

(三)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情况及办理情况;

(四)到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小红门)信访情况及办理情况;

(五)重大信访事项:

1.重大进京集体访、团伙访;

2.当事人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因稳控责任不落实,导致上访人长期在京滞留的;

4.上访人到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及其他敏感地区闹访的;

5.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信访事项。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通报除应对涉诉信访基本形势、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外,还应对涉诉信访案件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及原合议庭、承办人进行通报。

中级及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涉诉信访案件应进行全面通报。

第五条 中央政法委及市联席办挂账信访情况数据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转办的各项数据;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情况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每季度信访通报情况数据;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小红门)信访情况数据来自信访接待站来访登记数据。

各类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数据均来自该周期内各级法院上报数据。

第六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后,通过网络平台下发并通知各法院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数据核查,并根据各院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予以通报。

第七条 涉诉信访统计通报采取网络通报和书面通报相结合的形式。网络通报以北京法院工作信息平台上"涉诉信访通报专栏"作为载体;书面通报每季度制作一期,报送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法院的涉诉信访统计通报工作,并指导协调全市各级法院开展此项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涉诉信访统计通报工作。

第九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涉诉信访统计通报数据提出工作建议。涉诉信访形势严峻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排查本辖区涉诉信访案件,认真查找原因,采取应对化解措施,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涉诉信访统计通报数据将作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市各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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