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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检关于市检第一、第二分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03.20【实施日期】1999.03.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第一分院和市检第二分院)的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特将两个分院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两个分院按本市行政区域各管辖六区三县。

市检第一分院管辖地域为: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县、昌平县和延庆县;市检第二分院管辖地域为:东城区、崇文区、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县、平谷县和密云县。

第二条 市检第一分院和市检第二分院分别受理所管辖区域内,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报送的案件。

第三条 北京市看守所(包括第二临时关押点)由市检第一分院派驻检察室,并依法受理有关案件。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看守所)由市检第二分院派驻检察室,并依法受理有关案件。

第四条 市检第一分院、第二分院的贪污贿赂检察处、法纪检察处直接立案侦查以下案件:

(一)厅局级干部犯罪案件;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三)各分院认为应依法受理的案件。

第五条 市检第一分院、第二分院分别对应受理市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支)局、市监狱管理局和市检察院反贪局移送的以及上级交办的刑事案件,可根据“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的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犯罪地的分院管辖;

(二)一案多起犯罪的,由主要犯罪地(重罪犯罪地或大部分犯罪地)的分院管辖;

(三)一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由主犯主要犯罪地的分院管辖;

(四)职务犯罪由职务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地的分院管辖;

(五)如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分院管辖;

(六)两个分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侦查地的分院管辖。

第六条 个别案件管辖需要协调的,由市院商请相关单位后,指定管辖。

第七条 本规定自市检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挂牌办公之日(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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