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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8]247号【发布日期】1998.08.04【实施日期】1998.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全市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拍卖的各类罚没物品估价工作,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保证和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京价(事)字〔1997〕第229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北京市价格事务所是物价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的拍卖估价工作机构,北京市拍卖行是市政府指定的本市缉私、罚没物资拍卖的承办单位。根据《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规范全市各类罚没物品的拍卖估价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拍卖的各类罚没物品经北京市拍卖行征集后,统一由北京市价格事务所进行拍卖估价。

二、北京市拍卖行接受拍卖委托时,委托方应出具案件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关法律文件,以及委托拍卖书;由北京市拍卖行统一填写《涉案物品拍卖估价委托书》后,由北京市价格事务所进行拍卖评估,凡没有进行拍卖估价的物品不得拍卖。

三、根据《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在接到北京市拍卖行的涉案物品拍卖估价委托书后,按规定程序七日内完成估价工作。

四、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拍卖的罚没物品在委托拍卖时出具《涉案物品拍卖估价结论书》的,不再进行估价。市、区、县价格事务所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时随案需进行拍卖的物品,应移送北京市拍卖行进行拍卖。

五、委托拍卖的罚没物品经过拍卖估价后,北京市拍卖行应于拍卖前通知委托方并得到委托方的确认,如有异议可进行重新估价鉴定。

六、其它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物品在委托拍卖时需要进行拍卖估价,按本办法执行。

七、根据《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收取估价鉴定费的规定,由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委托北京市拍卖行代其收取委托拍卖罚没物品估价鉴定费,收费标准按京价(收)字〔1998〕第054号文件及京价(收)字〔1998〕第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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