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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聘请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和技术鉴定单位等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发[1996]101号【发布日期】1996.04.05【实施日期】1996.04.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迅速,出现了一批类型新、专业性强、法律关系疑难的法律案件,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的力量,对法律咨询和技术鉴定工作进行必要的规范,市高级人民法院总结几年来的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聘请21位在我国知识产权界德高望重,具有较高理论造诣和研究水平的专家作者,以个人身份担任北京市法院系统(三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同时指定两家民间团体担任全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技术鉴定单位;另外邀请6位在知识产权方面卓有成绩的年轻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关于法律咨询问题。今后,我市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需要向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在次聘请的范围内选择,具体方法是:

1.就某一问题进行咨询,所选专家数量不宜过少,可在5~7名之间;

2.咨询方式可以是单独走访,也可以采取开研讨会的方式;

3.法律咨询应支付适当费用,暂以每次200元支付;

4.专家意见应详细记录并入卷保存,对专家意见法院应认真研究,充分尊重,最终是否采纳有法院决定;

另外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受聘专家可以直接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反应意见,监督审判工作的进行。

第二.关于鉴定问题。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技术问题,应当委托此次指定的两家单位进行。具体作法是有关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问题的鉴定由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负责,其他有关科学技术的鉴定由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三.关于邀请人民陪审员问题。6位同志分别由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聘请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庭的审判工作,亲自参加合议庭并承办案件,在办案上与法院审判人员享受同样的权利义务。有关义务庭的全体同志,应在工作中积极学习陪审员在法学理论方面的长处,与其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另外,考虑到法院工作较为辛苦,两个中级法院宜给予各位陪审员适当经济补助,数额按每个工作日5元计付。

附一:

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名单

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沈人干国家版权局

欧万雄国家工商局商标

吴伯明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费宗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

贾明如国务院法制局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

沈尧曾柳沈知识产权事务所

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

陈美章北京大学

徐杰中国政法大学

郑胜利北京大学

应明电子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

乔德喜中国专利局

田力普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文喜凯中国专利局

董保霖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金渝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许超国家版权局

李维国家版权局软件登记中心

皱忭中国软件联盟

附二:

知识产权审判技术鉴定单位名单

1.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

2.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

附三:

人民陪审员名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郭禾(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张玉瑞(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

杨建兵(国防专利局)

张平(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郝晓锋(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周林(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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