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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和律师廉洁从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5]143号【发布日期】1995.05.19【实施日期】1995.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促进政法机关的廉政建设,贯彻落实1994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三个绝对禁止”,树立本市法院审判人员和律师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律师请吃和馈赠钱物;律师不得以本人或当事人的名义向审判人员请吃和馈赠钱物。

二、合议庭组织人员,除依法指定辩护律师外,一律不得为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指定、介绍或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不得要求法院审判人员为其介绍案件。

三、审判人员不得从律师方面报销各种费用,不得接受律师以“赞助”、“案件介绍”等名义提供的一切费用。

四、本市各级法院的离退休人员从事特邀律师职业的以及调出、辞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或调出、辞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原所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上述人员不得担任在法院任职期间参与审理过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五、审判人员的近亲属是律师的,该律师不得担任其任职审庭所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近亲属是律师的,该律师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六、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对拟委派的律师进行严格审查,不得违反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接受委托,指派的律师应主动说明情况。

七、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通知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立即更换律师,不得拒绝。法院不得指定违反本规定的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八、从本规定试行之日起,凡违反本规定审理的各类案件一经发现,有关法院应立案复查,依法处理。

九、法院离退休人员和调出、辞职人员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亦适用本规定。

十、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前已从事律师职业的本市各级法院离退休人员和调出、辞职人员按本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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