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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0]243号【发布日期】2000.07.14【实施日期】2000.07.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中“开展人民法庭建设的全面达标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市人民法庭的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目标任务

1.人民法庭达标活动要实现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达标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在新形势下对人民法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各项建设,力争到2002年底前,使人民法庭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有效遏制,物质装备建设有较大改善。

2.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具体任务是:加强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无私奉献的法官队伍;健全各项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公正与廉洁;探索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案件审判管理机制,保证案件审判的优质高效和良好的社会效果;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工作管理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加强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和办公自动化建设,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达标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

3.庭长配备符合要求。人民法庭庭长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4.党的组织机构健全。人民法庭根据党章的规定设有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一班人团结、务实,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强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号召力。

(二)队伍建设

5.配备有3名以上法官和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书记员等工作人员。

6.干警政治坚定,具有大局意识,不出现因工作失误引发的不良影响。全年政治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7.干警的专业文化结构符合《北京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业务素质基本适应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需要。全年法官的脱产定期培训时间符合要求,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8.有较强的调研和宣传意识。每年发表一定数量的宣传稿件;有较好的调研、案件研讨气氛,每年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文章1至2篇或在市级以上有关学术研讨会、调研成果评比中有获奖论文。

9.工作人员均能掌握计算机使用技术;45岁以下的法官、书记员能熟练运用计算机。

(三)审判工作

10.审判效率高,年结案率不低于95%,无超审限案件。

11.审判质量好,案件上诉改判率不超过15%、发回重审率不超过5%。

12.认真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凡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全部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13.审理案件适用程序规范,当庭宣判率不低于50%。

14.案件记录完整,字迹清晰;法律文书规范;案卷材料齐全,装订排列顺序符合归档要求,并按规定及时归档,年归档率达100%(上诉案件除外)。

15.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案件审判社会效果较好,无因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而发生的错案。

(四)审判作风

16.干警着装整洁,举止大方,文明接待,不讲文明忌语。

17.能够模范遵守法院工作人员“八个不准”和政法干警“四条禁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18.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回避制度、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19.审判职能作用发挥得较好,能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能够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及时的业务指导,在偏远地区和山区坚持巡回开庭办案。

(五)管理制度建设

20.有较完善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责、权、利明确,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1.有接待、立案、开庭、结案、案件审批与监督等符合审判工作特点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22.有严格的学习、考勤、值班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23.公开有关诉讼须知和制度,审判人员全部公示,并设有监督电话、监督信箱,建立庭长接待日等,有比较完善的监督制约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4.有健全的法庭资产管理制度,管理有序,做到资产管理责任到人,无因管理不善造成财物损坏和丢失的现象。

(六)装备和设施建设

25.法庭具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和规模达到一定标准。

26.办公区域设有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审判法庭和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公告栏以及其他必要的附属设施,并配备有必要的设备。

27.审判法庭有明显标志,设计庄重,内部挂有国徽,配有专用审判台、椅和旁听席,适应开庭审理案件的需要。

28.配有与办公、办案相适应的交通、通讯设备及必要的自动化办公设备,按高级法院的要求实现与全市法院系统计算机网络的联网。

29.建有干警图书资料阅览室,并配有一定数量的审判业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图书资料。

30.法庭整洁卫生,因地制宜地进行了绿化。

三、具体安排

31.高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全市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具体办事机构设在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达标活动的日常工作。

32.各有关法院主管法庭工作的领导和负责部门具体负责达标活动。各有关法院应当对照达标标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创造条件,加强人民法庭的全面建设。

33.达标活动每年举行一次,由有关法院按照标准,每年年初对其派出人民法庭的达标情况进行总结;认为符合条件的,向高级法院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34.高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根据有关法院所报材料,会同有关区、县法院主管法庭工作的领导及法庭庭长组成联合考评组,对申报法庭进行考核,并提出是否授予达标单位的意见;高级法院根据考核结果和考评组的意见,决定是否授予达标单位称号;对被确认为达标的人民法庭,由高级法院颁发“人民法庭达标单位”证书。

四、措施要求

35.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法庭的达标活动,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的工作,使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6.该办法下发后,各有关法院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按照达标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对人民法庭的建设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不符合达标要求的人民法庭,要制定达标计划,积极努力创造条件。2002年底前,全市各人民法庭应当全部实现达标。

37.在达标活动中,各有关法院应当主动、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报告,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

38.各有关法院应将人民法庭的达标活动与全市法院开展的“双先”评选活动以及争创地方“精神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并认真做好落实和宣传工作。

39.本办法由高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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