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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3]192号【发布日期】2013.06.18【实施日期】2013.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北京法院参阅案例(以下简称参阅案例)的审定和运用工作,实现参阅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参阅案例的条件

第一条 参阅案例应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

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推荐的案例必须是本市各级法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例;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推荐的案例必须是本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例。

第二条 参阅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具有参阅价值

参阅案例是指案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透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参阅案例的条件着重从以下方面把握:

(一)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良好社会导向有示范意义的案例;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或者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正确裁判的案例;

(三)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案例;

(四)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疑难或者争议,对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司法偏差有参阅意义的案例;

(五)对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做出正确裁判的案例;

(六)适用新形势和政策要求,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运用新的司法方法做出公正裁判的案例;

(七)其他对裁判的公正性、统一性具有参阅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 不宜作为参阅案例报送的案例

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例不宜作为参阅案例报送:

(一)在申诉、申请再审过程中的案例;

(二)仅涉及事实问题而不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例;

(三)因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争议,目前发布尚不成熟的案例;

(四)公开发布可能引发公众负面评价的案例;

(五)案例本身的裁判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或者其他瑕疵;

(六)案例比较偏、实践中较少见,或者时间较长,不具有普遍性、指导面窄;

(七)案例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很明确,不存在争议或认识分歧,或者案例本身不典型;

(八)案例参阅要点归纳缺少指导价值,涉案法律适用方面有价值的问题在裁判文书中没有提及;

(九)裁判理由过于简单,对有指导价值的法律适用问题说理不充分、不透彻的案例。

二、参阅案例的推荐和审查程序

第四条 高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推荐参阅案例

高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对符合参阅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提出推荐建议,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向高级法院研究室推荐为备选参阅案例。

高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拟推荐下级法院报送的请示案件、调研案件作为参阅案例时,高级法院的承办人应及时与案件办理法院联系,跟踪了解案件的审判进程和效果。高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与案件办理法院共同提出推荐建议。共同推荐的程序和要求参照高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推荐参阅案例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推荐参阅案例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推荐的参阅案例,需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由本院研究室报送高级法院研究室。

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推荐的参阅案例,高级法院研究室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报送要求的送高级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各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诉讼程序、社会效果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高级法院研究室,同意推荐的案例作为备选的参阅案例。

第六条 推荐参阅案例应提交的材料

(一)《参阅案例推荐表》,简要说明推荐理由;

(二)按照规定的体例撰写的推荐案例文本及说明;

(三)案件审理中形成的所有相关裁判文书、审理报告。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其中(一)(二)部分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 研究室对推荐参阅案例的统筹管理

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备选参阅案例的登记与材料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征求各审判业务部门意见、综合审查、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及参阅案例的编号与发布、反馈未采用案例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征集参阅案例等工作。

第八条 备选参阅案例的综合审查与核对

备选参阅案例在正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前,由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对案例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经与报送单位沟通后,可以对备选案例进行适当的整理和加工。

经高级法院研究室主管领导审签的备选参阅案例文本,应当交原推荐单位对案例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等表述进行核对,于5日内将意见反馈高级法院研究室。

第九条 备选参阅案例的审核

经核对无误的备选参阅案例,根据案件的类型由高级法院研究室报请高级法院相关审判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核。审核同意的,由研究室提请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负责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高级法院相关审判业务主管院领导建议备选参阅案例进一步修改完善或不宜作为参阅案例的,由研究室根据领导审核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第十条 备选参阅案例征求专家意见

备选参阅案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高级法院相关主管院领导或研究室认为有必要召开专家研讨(论证)会的,可以邀请相关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三、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参阅案例的讨论和发布

第十一条 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定参阅案例的工作安排

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讨论审定一次参阅案例。

第十二条 备选参阅案例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定设立提请人制度

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定参阅案例设立提请人制度,推荐或审查参阅案例的高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审判委员会委员作为提请人,在审判委员会上陈述推荐或审查意见,该工作并纳入其工作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备选参阅案例提请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应提交的材料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备选参阅案例时,应当提交备选案例推荐表、审查表、备选案例文本及说明、相关裁判文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参阅案例的发布

经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定的参阅案例,应当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及时发文公布,并由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在北京法院内网案例工作专栏刊登,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汇编出版。

四、参阅案例的运用

第十五条 参阅案例的参照适用

高级法院发布的参阅案例,全市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参照适用的范围为参阅案例的参阅要点的内容。

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参照适用参阅案例时,可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参阅要点,但不能在裁判文书法律适用部分作为法律依据直接援引。

第十六条 参照适用参阅案例的工作要求

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参照参阅案例进行裁判的,应当将参照参阅案例的具体意见在合议笔录中进行表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参照参阅案例进行裁判的,应有单独文字说明并存于副卷。

第十七条 参阅案例参照适用错误的纠正

在审理二审、再审案件时,如果发现原审法院参照参阅案例适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第十八条 参阅案例的组织学习和运用

对高级法院发布的参阅案例,各级法院应及时组织审判人员进行学习,切实加强参阅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真正发挥参阅案例统一司法尺度,指导审判实践的作用,促进审判质量的提升。

第十九条 参阅案例的交流沟通工作

建立与本市的公、检、司等机关的参阅案例交流工作机制,扩大参阅案例的公知性,确保参阅案例的适用效力。对相关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研究室集中汇总,并经与高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后进行反馈。

五、参阅案例的汇编、清理和废止

第二十条 参阅案例的汇编、清理

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对参阅案例进行年度汇编,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参阅案例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 参阅案例的废止

已发布的参阅案例与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相抵触或者与后发布的参阅案例相抵触,或者案例所依据的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参阅价值的情况,参照参阅案例推荐、审查、发布程序予以废止。

第二十二条 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解释。高级法院以往关于参阅案例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体例要求

为正确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定的工作规定》,充分发挥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的作用,统一参阅案例的体例,现就参阅案例体例提出如下意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应包括标题、关键词、参阅要点、相关法条、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审理结果(执行结果或者执行审查结果)、裁判理由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标题”

标题由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构成,一般采用某某诉某某加案由的形式。刑事案件则由被告人姓名和案由组成。

二、关于“关键词”

关键词以词或词组反映参阅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标示次序应根据关键词的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则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关键词一般不超过7个。

三、关于“参阅要点”

参阅要点原则上归纳为一个自然段,是参阅案例所涉及法律问题的简要概括,能够一目了然地反映出案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及主要裁判观点。案例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和裁判观点的,按照裁判要点的重要性或逻辑关系用阿拉巴数字顺序号分段表示。

四、关于“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应列明与参阅要点最密切的法律及条文的序号。法律以其全称加书名号表述,法条序号采用法条原文序号;涉及同一法律不同条文的,按法条的先后次序排列,中间用顿号;涉及不同法律的,按法律位阶依次起行并列排列。有两个以上参阅要点,且分别有最密切法条的,按照参阅要点的排列次序用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对应标明。

五、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应写明案件的当事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第三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刑事案件被告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写名被告人性别及年龄,以及以前刑罚处罚情况。当事人、第三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2)案件经二审、再审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一律以一审程序为准。

六、关于“基本案情”

案情部分一般先准确概述控(诉)辩意见,再叙述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也可以视情况直接叙述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其中控(诉)辩意见和具体证据,可以根据是否与参阅要点有联系而决定是否列出。与参阅要点相关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详加阐明。

执行实施案例,该部分应当叙述执行过程包括财产调查、控制和处分过程,可视案例要归纳的要点对执行过程的叙述突出重点。执行审查案例,该部分应当叙述查明的事实,涉及的有关执行情况,争议的产生以及双方意见等,可视案例要归纳的要点对执行审查的叙述突出重点。

七、关于“审理结果(执行结果或者执行审查结果)”

审理结果(执行情况)部分应完整简述诉讼(执行)经过和结果,写明案件的裁判(执行)法院、裁判时间、案号和裁判主文,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情况。执行实施案例应主要叙述执行结果,执行审查案例应主要叙述审查结果。

八、关于“裁判理由”

该部分主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审查认定以及当事人诉辩情况,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详加评述。(1)评述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司法解释、政策精神和法学理论通说,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结合案情和裁判要点,详细论述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2)根据案例具体情况,可以针对控(诉)辩意见论述,也可以针对裁判要点涉及问题直接论述。可以依照裁判文书的论述次序,在裁判文书的理由基础上进行适当充实,但不能与裁判文书论述矛盾,也不能在理由中出现前面未表述的事实。一、二审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写生效裁判的理由。(3)评述意见应当重点围绕案件的主要问题、争议焦点或分歧意见,充分阐明案例的参阅价值。说理应当准确、精当、透彻,与叙述的基本案件前后照应,并紧密结合选定参阅案例的社会背景,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良好。

九、关于其他技术规范

参阅案例编写的技术规范:(1)文字、数字和标点符号等技术规范,采用裁判文书的相关要求;(2)案例中涉及被害人、证人、第三人、未成年人等姓名、名称、地址等具体信息的,予以技术处理;(3)案例中一般应当隐去审理、执行法院的名称,根据案件诉讼程序的不同,分别使用“一审法院”、“原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等称谓;(4)在案情部分中涉及到其他法院相关案件处理情况的,一般也应隐去所涉及法院的名称。

案例标题使用二号宋体加粗,“关键词”中的具体内容使用三号楷体字,标示案例组成部分的“关键词”、“裁判要点”等使用三号黑体字,正文全部采用三号仿宋体字。

关于编选xxxx(推荐参阅案例标题)的说明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定的工作规定》的规定,现将推荐参阅案例xxxx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例的推选经过

(说明案例的推荐经过)

二、推荐意见和理由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定的工作规定》的条件,由推荐单位写明推荐意见和理由。)

三、审查意见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推荐的案例写明征求本院审判业务部门意见情况,以及本院研究室的审查意见;高级法院业务部门推荐的案例写明本部门领导的审查意见;高级法院业务部门审查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推荐的案例,应写明高级法院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高级法院研究室提请高级法院相关领导审核、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例,应写明研究室综合审查的意见。)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写明与讨论案件有关,且在前几项不适宜表述的其他问题。包括社会效果、社会关注情况等)

五、有关案件参阅价值的说明

(包括案件“参阅要点”部分的说明,以及适宜参阅适用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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