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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187号【发布日期】2009.04.28【实施日期】2009.04.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2007年,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相继出台,全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诉讼费用退还不统一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退还相关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现重申以下要求:

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通知》第三条关于“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的规定。

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办法》和《通知》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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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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