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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中院关于上级机关交办执行信访、督办案件办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芜中法〔2017〕99号【发布日期】2017.08.16【实施日期】2017.08.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上级机关交办执行信访、督办案件(下称交办案件)的办理程序,强化承办单位的办理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交办案件的办理程序包括交办案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领导批示办理意见、转办、催办、回复和存档。

二、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统一确定由执行局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后转基层法院执行局和中院案件承办人处理。

三、承办部门、承办人应高度重视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办理工作。收到交办案件后部门负责人应尽快与当事人谈话,全面了解情况,总结前期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律师

四、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交办案件所涉问题属于应当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属于应当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计划和办理时间;依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并拿出息访等工作方案。

交办案件要求限期回复的,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届满10日前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稿统一报送至中院执行局,中院执行局确定由专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没有明确办理期限的,承办部门、承办人一般应在收到交办案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形成材料,由中院执行局确定专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对涉及重大、敏感的交办案件须报院分管领导、院长审核后再履行上报手续。

五、办理报告完成后须经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审查。报告起草人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报告陈述的内容负责。

六、对交办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复制存档备查。

七、市中院执行局领导定期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未按规定期限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及时催办。经两次催办,承办单位仍未报告的,直接向所在法院院长通报。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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