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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中院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12【实施日期】2018.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8〕37号),结合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律师

一、充分认识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全市法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切实担当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责任。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看到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进一步增强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坚定性。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挑战,切实看到民营经济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进一步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紧迫性。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和机遇,进一步增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主动性。

2.依法公正高效及时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强化司法职能,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各类纠纷,以实际行动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二、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3.坚持平等对待、依法保护、审慎处理原则,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正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重点关注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审慎处理互保联保情形下的民营企业债务问题,引导金融债权人采取对优质民营企业债权转化为股权等方式简化债务关系,维持优质民营企业继续经营。

4.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创新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在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依法审理商标侵权,加强民营企业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5.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最大限度发挥企业破产费用专项资金效能,妥善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特殊功能,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化解企业危机,转型升级。全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实现“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良性工作格局,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助力“僵尸案件”的解决。

6.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企业家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坚持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有机结合。对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行政权力,损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在涉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中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7.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一般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8.严厉打击侵犯民营经济及民营企业家的各类犯罪活动,特别是侵害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故意伤害、杀害、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行为,侵害民营企业及其所有者财产安全的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及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资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暴力讨债等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9.完善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机制,加大案件发现、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规范民营企业涉产权错案冤案的甄别程序,畅通申请再审及申诉渠道,及时立案、规范审查;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四、深入推进破解执行难,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10.加大推进“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工作力度。按照省高院“八个一批”工作要求,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专项执行活动,集中解决一批涉民营企业的执行存案,保障民营企业胜诉债权利益及时兑现,推进“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向纵深发展。要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

11.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避免执行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民营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帐户,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

五、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水平

12.狠抓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用最短的时间解决矛盾纠纷。建立涉民营经济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制度,下级法院要及时报告,中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重大民营经济案件的指导工作。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律师

13.创新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法院与行政机关、民营企业的联动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职业化优势,高效集约化处理民营企业商事纠纷。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引入在线调解,注重纠纷的内在排除和化解,防止个别案件演变为群体性纠纷事件。

14.充分发挥司法调研的建言献策功能。通过深入民营企业调研走访,深度了解民营企业司法需求,有目标、有重点、有针对的采取司法保护和服务举措,帮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充分运用走访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契机,并不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组织法官调研解答民营企业研发、经营中遇到的资金准入、融资担保、自主创新、内部治理和市场退出机制法律问题,引导民营企业学法守法用法,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能力,从源头上预防企业涉法风险。

15.营造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新闻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宣传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精神,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通过邀请代表委员、民营企业家观摩庭审、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适时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执行兑现等典型案例,营造尊重、关心、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推动构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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