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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芜湖法院【发布日期】2019.01【实施日期】201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18年,芜湖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司法能力提升年”活动,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审判核心质效位于全省前列。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85218件,审、执结82951件,同比分别上升20.8%和23.8%。结案率97.34%,结案率连续两年位居全省法院第一位。2018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突破80000件大关,其中,部分案件十分典型,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教育警示等意义,现予以公布。律师

1.跨省污染长江系列案

被告单位宝勋公司、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长江江滩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10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794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余万元。镜湖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1000万元。同时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非法倾倒固体废胶木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合计6657850.37元。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黄冠群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闯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在铜陵市长江江滩上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近200万元。镜湖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九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连带赔偿因非法倾倒污泥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合计1302万余元。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九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李闯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上述案件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也是芜湖法院在全省率先审结的跨省污染长江环境案件。市中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罪行。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有力惩处及震慑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分子,为长江经济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该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主流媒体予以深度报道。

2.姜添文等28人“套路贷”涉黑案

2017年7月以来,姜添文、樊大鹏等共同出资成立“等你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未注册),以低利率、放款快、无质押等假象,诱骗被害人前来借贷。在欺骗其签下双倍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协议等虚假借款凭证后,依仗组织势力运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组织人员反复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逼迫被害人或亲友履行虚假借款凭证。该组织共向347名被害人放贷,放贷名义资金累计799.3万元,获利399万余元。2018年12月28日,镜湖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被告人姜添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依法审理的首起“套路贷”涉黑案件。该案被告人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利用“套路贷”犯罪手段,依仗组织势力,肆意侵占被害人财产,侵犯其人身权利,对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造成极大破坏。该案的依法审结、公开宣判,及时打击震慑了“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阻止“套路贷”在我市肆意蔓延,彰显了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切实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和正常金融秩序。

3.何思忠职务犯罪案

被告人何思忠在担任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7万余元、美元1万元以及价值3万余元的欧米茄手表1只。鸠江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何思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严惩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重要案件。医疗安全与公众健康和生命质量紧密相关,该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医疗卫生管理秩序,也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芜湖法院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惩治腐败行为,着力推进医疗卫生行业廉洁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领域健康发展。

4.宋玉等集资诈骗案

2015年8月,被告人宋玉为实施诈骗,在吉林省长春市注册成立了空壳公司吉林源生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后被告人宋玉、许远怀(另处)、被告人张子东、张玉艳又于2015年10月在芜湖策划成立了源生源公司芜湖分公司。公司经营期间,各被告人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虚假姓名,虚构源生源公司经营草莓大棚、有机肥厂、生产红酒、恒温仓储库等项目需要资金投入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人口密集的超市、广场散发公司宣传册进行宣传,公司还通过召开投资大会等方式宣传,吸引中老年到公司投资。2016年3月底4月初,由于被害人多次到公司催讨集资款,各被告人相继逃离公司。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上述被告人骗取144名集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284500元,被害人中60岁以上老人计114人,约占全部集资被害人的百分之八十。镜湖区法院分别对各被告人进行了判处。认定被告人宋玉虚构事实非法集资4284500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案扣押的、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宋玉将违法所得,退还给各被害人。宋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集资诈骗犯罪,以鼓励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处于“手头富裕却贪图小利,无安全防范意识”的状态。他们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因为一些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置于被害人境地。集资诈骗犯罪,是经济犯罪的打击重点,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老年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5.五粮液公司诉肖泽好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经合法授权独占使用第160922号“五粮液”注册商标。被告肖泽好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制售五粮液假酒,于2017年3月被市中院二审终审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五粮液公司诉至市中院,请求判令肖泽好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4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肖泽好侵犯五粮液公司商标专用权,以其贩卖假酒的数量、单价、支出等为依据计算得出其侵权获益1300余万元,并据此判决肖泽好全额赔偿。

典型意义:该案是安徽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适用被诉侵权人获利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该案刷新了全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新纪录,市中院仅用42天即将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充分体现了芜湖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生动展现了芜湖是享有良好声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的积极形象。

6.壹凡瑜伽舞蹈健身会所与李家佳培训合同纠纷案

李家佳于2017年11月份在壹凡瑜伽舞蹈健身会所(以下简称壹凡瑜伽)处报名参加瑜伽教练培训班,并支付报名费6089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壹凡瑜伽经营者李发美持有一张注有手写“不退不换”字样的交款收据。李家佳与李发美在微信聊天中就授课老师有相应沟通,李发美向李家佳作出关于安排南京的老师予以授课的承诺,但李发美未兑现承诺。李家佳以对课程质量不满意为由向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鲁港市场监管所投诉,双方纠纷经该市场监管所调解未果。李家佳遂诉至法院,案经一、二审审理。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壹凡瑜伽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所承诺的培训服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其持有的收据上关于“不退不换”的内容,有违公平原则。对一审判决关于解除双方培训合同关系及由壹凡瑜伽退还培训费6089元的判项予以维持,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驳回李家佳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及壹凡瑜伽的其他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裁判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培训市场日益蓬勃兴发。因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本案中,壹凡瑜伽违反诚信原则,对其承诺的义务未予履行,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信原则是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7.华仑港湾公司与业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华仑港湾公司印制的楼书宣传资料特别强调了华仑港湾小区所有楼栋4.8米的架空层,开阔格局全通透园林景观,更辟出公共空间,供业主休闲时使用。马冶、王华荣根据上述宣传内容与华仑港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8#2-2403房屋。马冶、王华荣购房时,华仑港湾公司未告知8号楼架空层设置了物业用房、消防控制中心、厕所,至交房时马冶、王华荣才发现上述情况。马冶、王华荣认为华仑港湾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约,并因此而获利,故提起诉讼,要求华仑港湾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华仑港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冶、王华荣赔偿款6000元。华仑港湾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了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即属于该条规定情形的典型案件,裁判结果对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宣传行为,防止其为促成交易进行虚假或过度宣传,从而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利益,具有积极、明显的作用。

8. 罗明江等诉峨岭敬老院、三里镇政府索赔案

2017年3月14日,罗明江等人将其亲属罗明玉送入南陵县峨岭敬老院。罗明玉入院一段时间后有轻生想法。2017年10月9日,敬老院通知其亲属将其接回,但其亲属拒绝。当日,罗明玉还遭到其胞兄罗明江殴打。14日罗明玉服用农药“杀虫双”中毒身亡。罗明江等人以峨岭敬老院管理不当和非法经营为由,起诉要求敬老院对罗明玉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峨岭敬老院对于罗明玉的死亡无任何过错,判决驳回罗明江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罗明江等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系芜湖法院以公正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杜绝“和稀泥”式的判决,对无理索赔者果断说不。“天下之亲,不过兄弟”。法院以司法裁判传递“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众树立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律师

9.秦娟娟诉南陵县市监局撤销工商登记纠纷案

2014年本案第三人汪某某委托某公司代办公司注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安徽朝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为张某英、张某燕、秦娟娟三人。直至2016年11月秦娟娟方得知自己被安徽朝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为公司股东,故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错误登记行为,但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拒不进行变更登记,秦娟娟诉至南陵县法院。案经南陵县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审理,均认为被告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因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应当在诉讼中更正,因被告拒不更正,法院判决撤销案涉登记行为。

典型意义:该案系芜湖法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自行纠错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且行政机关拒绝修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督促其改正。本案入选2018安徽省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10. 芜湖隆华与济南市能投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芜湖隆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华投资)诉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能投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在案件保全阶段,市中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济南能投公司持有的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437.5万股股权和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7981万股股权。案经一二审判决后,济南能投公司需承担本金6000万元,违约金4884万元,迟延履行利息136万元。判决生效后,济南能投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市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启动对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7981万股股权的评估拍卖程序。经过市中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使济南能投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支付所有款项1.13亿。

典型意义:该案系安徽法院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以来芜湖法院成功执结的首起标的额超亿元大案。市中院措施得当,及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执行过程做到公开、高效、规范,执行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极大鼓舞了芜湖法院执行干警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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