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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发文字号】皖司发〔2020〕96号【发布日期】2020.12.04【实施日期】2020.12.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源治理,进一步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效衔接,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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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定义】诉调对接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或立案后,对可以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委派或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等各类调解组织(以下统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委派调解纠纷范围】下列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

(一)家事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买卖、租赁、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五)医疗纠纷;

(六)物业纠纷;

(七)劳动争议纠纷;

(八)消费者权益纠纷;

(九)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纠纷;

(十)其他可以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委托调解纠纷范围】适宜调解的纠纷,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

第五条【例外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纠纷,不得委派或委托调解:

(一)所涉法律关系性质依法不能调解的;

(二)起诉前已经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但当事人同意委派或委托调解的除外;

(三)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四)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的;

(五)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六)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七)其他无法调解的情形。

第二章 诉调对接工作程序

第六条【案件分流】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或者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对于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案件进行分流,将案件委派或委托给调解组织。

第七条【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3日内制作《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连同相关材料及时移送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应当签收人民法院移交的材料。对不属于调解纠纷范围的,或认为不可以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的纠纷,应当在签收材料3日内退还;可以调解的,应在自签收案件材料起的规定时间内进行调解。

第八条【调解时限】调解组织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委派调解期限为30日,委托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为7日,自调解组织签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不受此限。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九条【无争议事实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项没有争议,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书面记录无争议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确认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第十条【调解程序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结: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且不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

(三)调解期间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

(四)调解员发现纠纷存在本规定中明确不得调解的情形的;

(五)调解员发现纠纷存在虚假可能的;

(六)其他符合终止调解条件的。

第十一条【调解结果反馈】调解程序终结后,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结果反馈函》,并在5日内将《调解结果反馈函》及案件相关材料反馈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效力】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作如下处理:

(一)即时结清或没有需要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不再立案;

(二)有需要执行内容的,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司法确认不收诉讼费用;

(三)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调解协议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五)当事人持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审查后出具调解书。

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准予其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

第三章 诉调对接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诉调对接工作协调】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协调解决诉调对接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支持,推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调解案件补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案件调解难易程度,采取“以案定补”等方式给予调解员案件补贴。

第十六条【对接工作平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可在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负责调解法院委派或委托的纠纷;也可由司法行政部门安排调解工作协调员进驻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统筹协调处理法院委派或委托的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应探索建立综合性、一站式服务的人民调解中心(可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整合调解资源,创新调解机制,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平台保障。

第十七条【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人民法院应积极吸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业专业调解等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第十八条【网上诉调对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探索建立“互联网+诉调对接”机制,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司法行政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对接,通过平台之间数据交换、互联互通的方式,推进“网上诉调对接”,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纠纷调解服务。

特邀调解组织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接受案件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协助特邀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通账号并进行在线调解培训。

第十九条【业务培训】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参加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能力和调解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表扬奖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与调解数量、调解结果相关联的激励制度,对在诉调对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附件:1.调解申请书

2.调解受理通知书

3.司法确认申请书

4.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

5.调解结果反馈函

附件1

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同意法院(庭)将本案委派/委托调解组织调解。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调解受理通知书

(当事人姓名):

(起诉人)诉(被起诉人)(案由)一案。经审查,本案符合委派/委托调解的条件,经征求当事人意见,本院决定本案委派/委托(调解组织名称)调解。

特此通知。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调解组织联系方式:

调解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人民法院(法庭)(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事项:确认申请人和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和 于年月日经 (调解组织名称)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存根联)

一案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申请调解,现委派/委托(调解组织名称)进行调解。

律师

人民法院(法庭)(盖章)

年 月 日

…………………………………………………………………

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

(调解组织名称):

现将一案委派/委托你调解组织调解,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处,委派调解期限为30日,委托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附件:1.起诉书复印件;

2.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人民法院(法庭)(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调解结果反馈函(存根联)

一案经调解(已、未)达成调解协议。已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庭)。

(调解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调解结果反馈函

人民法院(庭):

你院(庭)委派/委托一案,已调解结束,双方当事人(已、未)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你处,请查收。

附:1.《调解申请书》;

2.起诉书复印件;

3.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4.调查记录或调解笔录复印件;

5.《调解协议书》(若调解成功);

6.结案报告;

7.其他材料。

(调解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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