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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观念。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扩大社会就业、推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消除各种障碍。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明确了我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法院应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保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公正司法,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现代司法理念,从司法上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案件中,公正司法,秉公办案,既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也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信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要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人身、财产和经营活动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害、伤害、非法拘禁、绑架非公有制经济所有者、管理者等刑事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人身安全;依法严惩盗窃、诈骗、聚众哄抢、侵占、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及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安全;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以及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律师

在审理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所有者、管理者涉嫌犯罪的案件时,要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分清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人权保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及时、公正处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保护平等竞争。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准确认定合同效力,确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制裁违约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诚信原则;依法及时审理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等纠纷案件,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的财产,促进归属清晰、权贵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依法公正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购并国有、集体企业引发的债务纠纷和非公有制企业自身改制、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及时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管理;加强对我省重点扶持的科技型、外向型、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涉讼案件的审理,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受到纠纷困扰的企业尽快解脱出来,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

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不信守合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注意环境保护造成损害等相关案件,要依法予以制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政务、政策环境的优化。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原告的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其诉权;依法审理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起诉行政机关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利用行政手段干预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不断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政务、政策环境的优化。同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改,促进非公有制企业规范、守法经营。

五、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加大执行力度,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实现。各级法院要将平等保护的观念贯穿于执行工作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尽最大可能帮助申请人实现债权。对以非公有制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时要坚持严格依法、规范、文明执行,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办案效果。对被执行的非公有制企业暂无履行能力,但企业有发展潜力、产品有市场的,在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可以设定抵押,中止执行,待其经营好转后,再恢复执行,或采取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执行;要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从严掌握,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审判作风,努力提高人民法院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水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服务“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强化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司法理念,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纠纷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注重办案效果,更好地发挥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工作水平;要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主动开展以案释法、司法建议工作,增强非公有制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资金暂时短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各级法院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严格办案纪律,在审理、执行案件时严禁吃拿卡要、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严禁截留、挪用、私存扣押款、使用扣押品;严禁干扰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情感冷漠、态度生硬、敷衍推诿。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具体贯彻意见,把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要求贯彻到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使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各级工商联组织的联系、沟通,审理、执行有关案件,注意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重大案件的报告、督办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涉讼的重大案件,下级法院立案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法院报告,以便上级法院掌握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案件,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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