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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05.21【实施日期】2008.05.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安徽省司法厅文件的决定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政策性强、任务重、要求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任务。我省于2006年3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7年8月,在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召开会议将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公、检、法、司各部门分工负责、加强协作,着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较好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为扩大社区矫正工作成果,更加规范有序地将社区矫正工作向纵深推进,根据《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政法各部门工作职能和业务特点,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开展社区矫正,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目的的有益探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降低行刑成本,增强刑罚效能,促进司法理念更新和司法功能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有利于整合社会力量,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社区矫正作为本职工作,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和任务

1.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按照社区矫正的5种适用范围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罪犯运用非监禁刑罚中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2.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减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措施。

3.强化社区矫正前法制宣传教育,对判处非监禁刑罚的罪犯移交社区矫正机构之前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令其在接到判决(裁定)书后7日内到执行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办公室和公安治安部门报到登记。

4.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可以委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开展审前调查,通知相关社区矫正组织旁听庭审,事先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摸清社区民意。

5.宣判非监禁刑罚后,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的意见》,将判决(裁定)书副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和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抄送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办公室、公安治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宣判非监禁刑罚的罪犯,尽可能将其直接移交有关社区矫正机构,防止漏送、错送、漏管、脱管。

6.积极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帮教,对表现突出或较差的及时采取减刑、收监等奖惩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和任务

1.加强对交付环节的监督,即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移交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备等进行监督。

2.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即对矫正组织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监管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管矫正措施等进行监督。

3.加强对终止执行的监督,即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期满是否按期履行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是否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进行监督,对是否按期解除矫正进行监督。

4.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监督有关部门对应当减刑的罪犯及时提请、裁定减刑,加强对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外恤情滥施社区矫正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罪犯重新犯罪进行预防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和任务

1.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确定专门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评议和考核。

2.看守所在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所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寄至罪犯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并书面告之罪犯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登记,由司法所在规定时间与派出所联系,办理社区矫正衔接手续,并令罪犯作出书面保证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监管教育。

3.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书面意见及时审核,提出建议,报请人民法院裁定;配合司法所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查找;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依法处理和打击。

4.根据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对矫正对象迁居或较长时间离开现住地,履行审批和材料转递等工作。律师

(四)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和任务

1.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正确行使好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权。

2.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文化教育、法律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矫正对象完成法定义务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对就业困难和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帮助;积极协调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劳动基地和就业基地。

3.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培训,促进社区矫正队伍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招募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扩大矫正队伍。

4.加强宣传引导,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提高群众的认知度,争取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

5.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矫正机构的建议及时收监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对促进依法监管,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司法所与基层派出所要建立两所会商议事制度,及时反馈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信息,相互延伸工作范围,增强矫正工作实效。

(二)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要加强交流协作,确保信息交换和工作联系的及时、畅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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