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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发布部门】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黄政秘[2020]27号【发布日期】2020.08.28【实施日期】2020.08.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律师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黄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承担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区县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市法院对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进行部署、协调,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共同承担。

第四条 府院联动机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我市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二)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企业重整、信用修复、破产涉税、职工安置、破产企业注销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企业破产处置新举措。

(三)积极推动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缩短审理周期,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

(四)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成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法院院长任副组长,市法院院长负责府院联动常务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信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等20个部门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院,具体负责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任务交办反馈事宜。

第六条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与市法院联络,统筹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协助市法院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召开府院联动机制有关会议。

(二)市法院负责牵头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牵头组织召开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统筹汇总提出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每半年通报破产审判方面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梳理通报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

(三)市委政法委负责排查涉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的不稳定因素,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处置破产企业的维稳、逃废债等疑难问题。

(四)市检察院负责建立健全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每半年向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通报“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相关情况。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对涉困工业企业欠税、欠薪、欠息、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实时研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启动分类保护机制,拟订实施帮扶企业或引导破产处置企业名单。每半年向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通报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相关情况,组织编写发布企业破产处置典型案例。

(七)市公安局负责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严厉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负责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损。在接到破产管理人关于部分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抢控处置的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处置。法院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信息,应予以协助支持。法院在完成破产企业车辆拍卖后,凭法院裁定书加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对车辆原有的违法违章行为按有关程序予以销除。

(八)市司法局负责提供破产企业法律服务和指导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协调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破产法》宣传,树立起企业家破产保护理念,为企业家、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

(九)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专项经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用于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费用。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订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职工安置相关政策和流程,牵头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再就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审核等工作,每半年通报连续一年以上欠薪、欠费企业情况。

(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土地管理相关措施,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有关规划许可补办政策。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超标排污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做好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审核、排污许可证手续变更服务工作。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房屋交易等工作。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注销登记工作及股权、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的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市应急局负责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做好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安全生产指导和检查工作。

(十六)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信访稳定工作。

(十七)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推介和引进战略投资人参与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十八)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落实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办理税务变更政策和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每半年通报企业欠税情况。

(十九)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完善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在企业征信系统修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依法、依规支持相关单位查控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负责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督促银行对于需要进行金融债务重整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已经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督促银行实现市场出清。督促落实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有关要求,对“僵尸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各区县参照市直单位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接受市直有关单位指导;若无相应职能机构,则由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第三章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第七条 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单位。

第八条 会议由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由市法院具体负责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九条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重点研究讨论事项:

(一)总结上一阶段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完成情况和经验做法,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律师

(二)交办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对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会商对接,对重大复杂破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四)商议府院联动机制修订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调整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交办反馈制度

第十条 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任务交办反馈制度,作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的补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需紧急处置的事项,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未安排布置的事项,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经授权副组长同意,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将有关事项交办给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在接到交办事项后,对能够办理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法院,并抄市政府办公室;对需要协调其他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应及时与有关单位会商后办理,协助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方可完成或办理难度较大的事项,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市法院,以便及时提交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定。

第十二条 必要时,可由市法院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协助,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相关企业破产处置案件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办公处理,提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可操作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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