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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皖高法[2009]18号【发布日期】2009.01.22【实施日期】2009.01.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现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3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和基本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从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三个方面全面部署了推进新时期“三农”工作的主要任务。这对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活动推进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坚持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安徽加速崛起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

2、依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拐卖妇女、儿童等多发性犯罪,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黑恶势力犯罪,维护农村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3、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违禁、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标准的农资产品,以及污染农产品产地,致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确保农民人身、财产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4、依法惩处侵占、挪用、贪污国家种粮补贴及农业投资款项的犯罪行为,保障种粮补贴惠及农民、惠及农业,保障农业投资的有效利用。

5、依法惩处侵占、挪用、贪污国家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资金、破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基本药物配送制度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犯罪行为以及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中的腐败犯罪行为,保护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6、依法惩处挪用农村信贷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危害农村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

7、依法惩处破坏防洪工程、水源建设工程、水源灌溉工程、饮水安全工程及农村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犯罪行为,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安全。

8、依法惩处破坏农业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等犯罪行为,推进农村生态保护制度的全面建立,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9、依法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规定,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依法保护农民工、“外嫁女”、“入赘婿”、“义务兵”、外出经商人员、大中专在校生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其成为失地农民并引发社会问题。

10、依法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妥善处理农民因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发的各类纠纷。对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1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12、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审理好农民工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婚姻家庭引起的各类纠纷。对涉及农民工追讨工资或劳务报酬、工伤抚恤、离婚纠纷等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各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13、依法审理好农村小额信贷、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类纠纷,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立健全,保护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14、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15、依法审理好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案件,积极稳妥慎重处理好因矿山开采、矿区塌陷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促进和谐发展。

16、依法审理好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规范农作物及林木种子市场,着力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7、依法审理好农村合作医疗纠纷案件,保护农民和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18、依法保护耕地,认真审理好涉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各类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9、依法审理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等行政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等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依法审理好土地确权登记、农房登记、林权改革等过程中发生的案件,保障相关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21、加大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媒体公布等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有效执行率,依法及时有效实现涉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2、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农村社会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倡导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重视善良风俗习惯在化解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注重收集整理研究善良风俗习惯,将其作为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确保涉农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3、加强诉讼指导。充分考虑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加强对农村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帮助。

24、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

25、加强诉讼调解。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健全民事案件全程调解机制,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26、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积极协助基层构建调解网络,推进建立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27、加大农村涉诉信访处理工作力度。完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全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解决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协同地方政府探索和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对危机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28、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工作,设立巡回审判点和便民服务站,大力推行假日法庭、就地审理、预约开庭等为民举措;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行繁简分流,尝试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方便群众诉讼。大力加强人民法庭自身建设,改进审判作风,增强司法能力。

29、健全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在审理涉农案件时,注意挑选来自农村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扩大吸收威信高、品质好、有本领、讲奉献的农村基层干部、退伍军人、返乡创业的经商务工人员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农村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农村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和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30、强化服务意识。从农村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使审判活动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农民,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农村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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