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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买断式回购交易指引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21〕197号【发布日期】2021.06.23【实施日期】2021.06.2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平台开展买断式回购业务的报价成交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操作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买断式回购业务是指正回购方将约定数量的债券转移过户给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并由逆回购方返还相同数量同种债券。

第三条 买断式回购业务参与机构应遵守本指引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开展报价成交,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条 买断式回购业务包括单笔交易仅使用一只债券(以下简称买断单券)和单笔交易可使用多只债券(以下简称买断多券)两种方式。

买断单券业务相关交易规则遵照《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执行。

第五条 买断多券支持单笔交易使用一只或多只回购债券。回购期间如发生回购债券派息,逆回购方收到派息后,应不晚于次一个营业日结束前支付给正回购方,逆回购方无需就在上述期限内持有回购债券派息向正回购方支付利息。自逆回购方收到回购债券派息后一个营业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起,逆回购方在延迟支付的期间应就回购债券派息金额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通用条款第十条的约定向正回购方支付罚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买断多券的主要交易要素包括: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回购债券、券面总额、折算比例、净价、应计利息、全价、清算速度、首次结算日、到期结算日、实际占款天数、首次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回购利息等。

上述交易要素相关定义和要求遵照《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及本指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到期结算金额取决于首次结算金额、回购利率、实际占款天数等。到期结算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律师

其中:

首次结算金额(P首次)=∑券面总额×10000×折算比例,单位为元;

实际占款天数(D实际占款天数)=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

券面总额为每只回购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折算比例为每只回购债券可融入金额占回购债券券面总额的百分比;

净价为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转移过户回购债券的净价,应计利息为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首次结算日之间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全价为净价与应计利息之和,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

第八条 买断多券的成交单包括以下内容: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券面总额、折算比例、净价、应计利息、全价、首次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回购利息、首次结算日、到期结算日、实际占款天数、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成交序列号等。

第九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遵照《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指引由交易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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