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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21.07.02【实施日期】2021.07.0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股权董事及时、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切实提升国有股权董事履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0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保障,是指为保障股权董事有效履职,在其信息获取渠道和信息知悉范围,以及派驻金融机构支持开通信息查询权限、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等方面所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第四条 完善股权董事履职保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好“两个一以贯之”,强化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将党的领导与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有机统一,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作为股权董事履职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市场化履职。厘清股权董事职责边界,以派出机构职责为依托,以管资本为主,在市场化公司治理框架下,依法合规、独立客观、审慎履职,不干预派驻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活动。

(三)坚持权责明晰对等。丰富股权董事履职手段和方式,确保股权董事履职应享有的权利;压实股权董事责任,不断提升股权董事履职能力,督促派驻金融机构董事会履行好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第二章 股权董事履职信息范围及渠道保障

第五条 股权董事有权查阅和获取派驻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内外部审计巡视、资本管理、人事薪酬等履职相关文件、报告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信息:律师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金融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文件、政策等资料;

(二)金融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印发的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金融行业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资料;

(三)中央巡视组、审计署、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对派驻金融机构进行巡视、审计、检查、调查的报告、风险提示函及各类业务指导、监管意见等资料;

(四)派驻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有关决议等资料;

(五)派驻金融机构公开发布和对内对外报送的文件、会议纪要、财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监管报送报表等资料;

(六)派驻金融机构各部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专项报告、综合性报告、业务管理手册、业务操作规程、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资料;

(七)派驻金融机构本级及各级子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重大财务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案件、大额资金使用等资料;

(八)其他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履职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 股权董事除按规定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沟通会、董事例会等会议外,有权列席和参加以下会议:

(一)列席涉及股权董事履职相关的党委(党组)会议;

(二)参加派驻金融机构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季度工作会议等各类综合性业务工作会议;

(三)参加金融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通报会议等;

(四)列席涉及经营形势分析、重大经营事项、重大投融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捐赠、重大风险处置等重大事项的经营管理层会议;

上述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涉及金额不低于派驻金融机构本级净资产比例3%(含3%)的事项。

(五)参加或列席其他涉及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或与股权董事履职相关的会议。

第三章 派驻金融机构责任义务

第七条 派驻金融机构应建立股权董事履职信息日常报送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保障股权董事知情权,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涉密材料按国家和派驻金融机构保密规定报送股权董事。

第八条 派驻金融机构应建立股权董事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的保障机制,对于股权董事需要参加或列席的会议,派驻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股权董事,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股权董事报送有关会议材料。

对于股权董事参加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如股权董事提出要求,派驻金融机构应协调和召集经营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向股权董事沟通决策所需信息,并视情况安排上述人员列席有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派驻金融机构应及时向股权董事报告重大事项和突发事项,并协助股权董事完成事件发生原因、外部舆情状况、造成损失情况、应急处理方案等基础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派驻金融机构应严格把关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质量。议案提出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起草形成议案,对所提议案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所提议案承担解释义务。

议案酝酿过程中,派驻金融机构应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股权董事所提问题,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后,及时将议案修改完善情况向股权董事报告。

第十一条 派驻金融机构应为股权董事开通办公管理、业务管理、资金及财务管理等内部信息系统权限,提高资料报送的信息化水平,确保股权董事可及时查阅有关经营财务信息、综合分析、工作动态等内容。

第十二条 派驻金融机构应结合股权董事工作分工和履职重点,研究制定股权董事年度调研、访谈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第四章 股权董事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股权董事在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时,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和派出机构立场,立足专业能力和职责范围,充分发表意见。律师

第十四条 股权董事应按照国家和派驻金融机构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控制所获取履职信息的知悉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备份、遗弃和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牟利或任何其他不涉及股权董事履职的用途。

第十五条 股权董事应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有关派驻金融机构重大风险、重大损失、重大或有损失等事项;并推动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及时向派出机构报送专项报告。专项报告至少应包括有关事项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对出资人权益影响、处理预案等。

股权董事应持续跟踪上述事项进展,督促派驻金融机构做好沟通、汇报工作,并持续向派出机构报告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股权董事应切实履行穿透管理职责,督促派驻金融机构将各级重点子公司战略规划、聚焦主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或其他可能对派驻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报告股权董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派驻金融机构可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股权董事履职保障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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