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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发布日期】2020.01.21【实施日期】2020.02.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地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应当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律师

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发票后申报纳税。

二、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三、试点地区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后办理于2020年1月31日前购置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其他地区纳税人2020年6月1日后办理于2020年5月31日前购置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流程办理;税务机关无法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原流程办理。

四、纳税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所述购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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