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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文字号】办保字[2019]98号【发布日期】2019.05.08【实施日期】2019.05.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批准设立,是为全国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提供咨询、论证和评审服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国内自然生态保护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自然生态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服务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总体安排,提供自然保护地有关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提高我国自然保护地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承担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和发展的技术支持和专家咨询服务,主要对自然保护地发展战略、总体发展规划方案、重大专题、重大项目等有关政策与重大问题提供专家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参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但不限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国家自然保护地设立、晋升、范围调整、撤销等评审工作。

第五条 参与国家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论证、管控与功能区划调整评审。

第六条 承担自然保护地相关重大课题科学研究、重大成果论证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部署的其他重大问题的专家咨询。

第三章 委员会组织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若干名,共计150名。

第八条 主任委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院士专家担任。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然保护地管理司,由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司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定期聘任制。委员会委员经推荐审核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二)在自然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学术成果并享有较高威望,具有正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管理工作5年以上、行政级别为副司局级(含)以上。

(三)身体健康,热心专家服务工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核批准后产生。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相关程序解除委员会委员聘任:

(一)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者丧失科学道德。

(二)转换工作岗位或者研究方向,不再从事自然保护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相关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委员会会议2次以上、或者在聘期内请假缺席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

(四)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本人提出辞聘申请。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组织召开,具体任务与内容由主任委员决定。举行会议时,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确实不能参加的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向办公室请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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