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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9]842号【发布日期】2019.05.15【实施日期】2019.05.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现就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降价措施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后,重新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专项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在送电省、受电省之间按照1︰1比例分配(与送电省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点对网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由受电省使用)。上述措施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三)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和核电企业(三代核电机组除外)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之前由我委发文明确上网电价的大型水电站和核电站,其上网电价由受电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测算,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二、抓紧发布第二批降价政策文件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利用上述降价空间相应降低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方案,按照程序于5月底前发文,于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此外,相应降低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水平。

三、其他要求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统筹谋划、精心组织,确保上述降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要认真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同时,主动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解读国家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措施,积极宣传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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